保管條借錢
柯男打開E-MAIL信箱,在許多廣告信中發現一封似乎很有用的文章,文章大意是說「借錢給人家時要寫保管條而不要寫借據,如此一來對方如果不還錢就可以告他侵占而不是詐欺,比較容易讓對方吃上官司」。柯男看了以後如獲至寶,打算以後借錢給朋友時都改用保管條來維護自己權益。
天真的柯男以為將借據改為保管條,就可以讓對方構成侵占罪,其實不然。
我國刑法採「真實發現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必須將犯罪行為還原回真實情況後才可以據此定罪,以上述借錢的例子來看,借錢給他人時無論雙方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那都只是形式,法官關心的只是兩造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如何,也就是甲將錢借給乙時,是否允許乙動用這筆錢。
如果甲將錢交給乙時,就約定乙只是負責保管錢而不能支用,而乙仍在未經甲的同意下動支這筆錢,那麼乙就是「易持有而所有」涉嫌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甲將錢交給乙時,就同意乙自行支用(即一般所稱的借錢),那麼乙就不可能構成侵占。
也就是說,如果你一開始就是將錢「借」給他人,那麼無論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對方都不可能構成侵占。
那麼如果遇上對方借錢不還該怎麼辦,最好的方法還是循求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欠款;如果你確信對方根本壓根兒就不打算還錢,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涉嫌詐欺,你可以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控告對方涉嫌詐欺。
如果單純只是借錢
而你以保管條之方式控告借錢的人侵佔或背信
你是很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誣告罪
畢竟在借錢的當時原意就不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