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ly Archives: 7 月 2023

借錢給朋友的注意事項 – 五大重點保護友情和財務安全

1. 明確約定借款細節

在借錢給朋友前,首要的步驟是明確約定借款的細節。這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如果有)、還款方式等重要條件。確保雙方對於這些條件都有清晰的認識,避免後續產生誤解或爭議。

2. 建立書面協議

儘管和朋友之間的信任是基礎,建議以書面形式建立借款協議。書面協議能夠提供明確且具有紀錄價值的文件,一旦需要,可以用來核對和解決任何爭端。在協議中詳細記載借貸條款,並請雙方簽署以示同意。

3. 考慮風險和還款能力

在借錢給朋友之前,要慎重評估借款的風險以及對自己的經濟能力進行合理估算。若朋友無法按時還款,你是否有應對之策?倘若風險過高或對方負擔無力,不論多麼熟悉的朋友,都應該謹慎考慮是否借貸。

4. 避免過多負擔

友情和金錢是兩回事,雖然願意幫助朋友,但也要謹防過多的負擔。借貸金額應合理考量自己的生活開支和未來支出,確保不因借貸而影響日常生活。

5. 維持溝通和理解

借錢給朋友是一種信任,但交易中可能會發生意外情況。保持良好的溝通和理解是維護友誼的關鍵。若對方遇到困難,彈性調整還款計劃是一種友善的做法,但也需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

結論

借錢給朋友是一個既挑戰又感人的過程。在這樣的交易中,保持謹慎小心,明確約定借款細節,建立書面協議,評估風險和還款能力,避免過多負擔,並保持溝通和理解,這些步驟都是保護友誼和財務安全的重要措施。這樣的借貸交易若能謹慎處理,將更有可能在友情中添上互相支持和真誠的力量。

與朋友借錢需要注意的五大重點

引言: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經濟上的困難。有時候,與親密的朋友之間借錢可能成為解決燃眉之急的一種方式。然而,借錢給朋友也可能引發一些潛在的問題,甚至損害友誼。因此,在進行這樣的交易時,我們必須謹慎小心,並注意以下五大重點。

一、明確約定借款細節 當你決定借錢給朋友時,第一步就是明確約定借款的細節。這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如果適用)、還款方式等。這樣的約定可以避免後續的爭議,並確保雙方都明確知曉借貸條件。

二、記錄書面協議 雖然與朋友之間的交易可能顯得親密無間,但建議以書面形式確立借款協議。這將有助於保留證據,防止任何日後的爭端。書面協議應明確列出借貸條件,並由雙方在同意後簽署。

三、考慮風險和還款能力 在借錢給朋友之前,應評估借款的風險和對自己的經濟能力進行認真思考。倘若對方無法按時償還,你是否有足夠的彈性應對?如果你認為風險過大或對方無力償還,不論出於什麼原因,考慮婉拒借款是明智的選擇。

四、避免過多負擔 即便你願意借錢給朋友,也應謹慎避免過多的負擔。在確定借款金額時,要考慮到自己的生活開支和未來的支出。不要因為借錢給朋友而影響到自己的正常生活。

五、保持溝通與理解 借錢給朋友是建立在信任和友誼的基礎上,但在借貸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保持良好的溝通,理解對方的處境,並協商解決方案是維護友誼的關鍵。若有需要,可以彈性調整還款計劃,但也要確保彼此的權益得到保障。

結論: 借錢給朋友是一個彼此信任的行為,也是一種關心與幫助。然而,在進行這樣的交易時,我們應該謹慎思考,確保明確約定借款細節,記錄書面協議,評估風險和還款能力,避免過多負擔,同時保持良好的溝通與理解。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這樣的借貸交易不僅不損友誼,而且更加有益於彼此之間的關係。

背信忘義借錢真可恥 | 如何應對背信借貸行為

在人與人之間,信任是一個寶貴而不可或缺的元素。無論是家人、朋友還是商業夥伴,信任都是維繫關係的基石。然而,當牽涉到金錢時,信任的問題變得尤其敏感和複雜。借貸是一種常見的交往方式,但背信忘義的借貸行為卻讓許多人感到心痛和失望。

背信忘義借錢,指的是借款人違背承諾或無視協議條件,不履行還款義務,甚至拒絕歸還本金。這種行為背後往往蘊藏著不道德和不負責任的因素,它不僅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也破壞了彼此間的信任。

首先,背信忘義借錢的行為反映出借款人對自己的承諾不負責任。當借錢時,借款人通常會做出一些承諾,例如在特定日期歸還本金或支付利息。這些承諾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然而,當借款人無視這些承諾時,實際上是在摧毀這種信任。對於借款人而言,或許是為了暫時的方便而敷衍了事,但對債權人來說,卻可能意味著生計困難、經濟損失,甚至可能導致個人信用受損。

其次,背信忘義借錢傷害了債權人的情感和信心。當我們向親友或信任的人借錢時,往往抱著幫助對方的善意,期望對方能夠認真對待這筆借貸,並按時歸還。然而,當借款人背信忘義時,債權人往往會感到被背叛和辜負。這樣的經歷可能使債權人對他人產生戒心和不信任,進而影響了人與人之間的情感連結和友誼。

第三,背信忘義借錢對社會風氣造成負面影響。當一些人習慣性地不履行還款承諾,社會上就會形成”不還錢很正常”的錯誤觀念。這種觀念的擴散會導致借貸行為變得更加隨意和不負責任,最終對整個社會造成不良後果。誠信守信是社會穩定和繁榮的基石,而背信忘義的行為則削弱了這種基石。

面對背信借貸行為,我們應該採取積極應對的措施。首先,作為借款人,要堅持誠信,儘量避免承諾無法履行的借貸行為,並保持溝通,如遇到困難及時向債權人說明情況。其次,作為債權人,應該謹慎借貸,對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進行評估,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同時,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也是防範背信借貸的重要手段,這樣才能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和諧。

總的來說,背信忘義借錢確實令人痛心,它不僅損害了個人信用,也損害了社會的信任基礎。我們應該共同努力,加強誠信觀念的培養,以信任和守信為基石,構建一個穩固和諧的社會關係,共同實現社會的進步與繁榮。

本票裁定是什麼?對方沒錢怎麼辦?

本票裁定是指持票人要求支付本票金額時,出票人拒絕支付或無法支付款項,持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迫使出票人履行其支付義務的一種法律程序。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想要獲得款項清償,必須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然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既耗時又需支付許多成本。為了加強本票的償付能力、加重發票人的責任並加速受款時間,票據法依據第123條的規定,允許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裁定的管轄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的規定,由執票人在本票發行地的法院管轄。若本票上有兩個或以上的發票人且未載明付款地,則以第一發票人的發票地為付款地。如果發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各發票地的法院都具有管轄權。

本票上要寫什麼?

依票據法 §120 的規定,本票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 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
  • 金額
  • 受款人姓名或商號(若未記載,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發票地(若未記載,則以發票人的營業所或住、居所為發票地)
  • 發票日期
  • 付款地(若未記載,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到期日(若未記載,則視為只要出示本票就隨時必須付款)

圖片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提交本票裁定申請時,需滿足以下要件:

  1. 本票必須已到期清償日,且持票人已催告並未獲得付款。
  2. 向發票人主張權利,而不是對背書人主張。
  3. 應備有本票的正本,以證明本票持有人的身份。
  4. 聲請人須依本票金額支付相應的裁判費用。費用視金額而定,如未滿10萬元則為500元,10萬元以上至未滿100萬元為1,000元,以此類推。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因此法院僅進行形式書面審查,不會開庭審理。只要本票符合票據法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法院即可核發本票裁定給聲請人,聲請人在收到裁定後,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若收到本票裁定時對該裁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裁定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法院將暫停強制執行,或債務人提出相當的擔保後,也可暫停強制執行。若超過20日,仍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法院不會主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須由發票人申請並提供相當可靠的擔保後,才會暫停執行。

項目說明
名詞本票裁定
定義本票裁定是指債權人向法院聲請,要求法院裁定債務人應依本票所載金額給付債權人款項的程序。
適用範圍本票裁定適用於普通本票、匯票、支票。
聲請人聲請人為債權人。
被告被告為債務人。
聲請程序債權人應向法院提出聲請本票裁定狀,並附上本票正本。
法院審查法院收到聲請本票裁定狀後,會進行審查,如果本票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法院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債權人取得本票裁定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照本票裁定,強制債務人給付款項。

本票裁定裁判書實例-駱思澔

以下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所搜尋出的實際案例,如同名請勿對號入座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曾炤明 
相  對  人  駱思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300,000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SR315201,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5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解釋如下:

  1. 裁判字號:這是裁定書的編號,用來識別這份文件。
  2. 裁判日期:這份裁定書是在民國112年(西元2023年)7月3日做出的。
  3. 裁判案由:這份裁定書是針對「本票裁定」的案件。
  4. 相關當事人:
    • 聲請人:曾炤明
    • 相對人:駱思澔
  5. 主文:這是裁定書的主要內容,表明了法院的判決結果。
    •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300,000元,得為強制執行。
    •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6. 理由:這部分解釋了法院做出裁定的原因。
    •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簽發的本票,內容是支付新臺幣300,000元,並且到期日是民國112年5月1日。但相對人未在到期日付款,所以聲請人要求法院准許強制執行本票。
    • 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這樣的聲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應該予以准許。

最後,文件還提醒了若有不服裁定的一方,可以在送達後的10天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果發票人主張該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則可以在接收到這份裁定書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附註部分提醒了當事人,在遞交文件時需註明案號和股別。同時,一旦案件確定,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無需再次申請。

這份裁定書的目的是對當事人的訴訟結果進行官方確認,並對適用的法律進行相應的執行和處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支付命令裁判書範例

以下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所搜尋出的實際案例,如同名請勿對號入座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駱思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參佰伍拾元
  ,及其中柒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