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裁判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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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駱思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參佰伍拾元
,及其中柒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