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是什麼?對方沒錢怎麼辦?
本票裁定是指持票人要求支付本票金額時,出票人拒絕支付或無法支付款項,持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迫使出票人履行其支付義務的一種法律程序。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想要獲得款項清償,必須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然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既耗時又需支付許多成本。為了加強本票的償付能力、加重發票人的責任並加速受款時間,票據法依據第123條的規定,允許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裁定的管轄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的規定,由執票人在本票發行地的法院管轄。若本票上有兩個或以上的發票人且未載明付款地,則以第一發票人的發票地為付款地。如果發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各發票地的法院都具有管轄權。
本票上要寫什麼?
依票據法 §120 的規定,本票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 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
- 金額
- 受款人姓名或商號(若未記載,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發票地(若未記載,則以發票人的營業所或住、居所為發票地)
- 發票日期
- 付款地(若未記載,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到期日(若未記載,則視為只要出示本票就隨時必須付款)
圖片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提交本票裁定申請時,需滿足以下要件:
- 本票必須已到期清償日,且持票人已催告並未獲得付款。
- 向發票人主張權利,而不是對背書人主張。
- 應備有本票的正本,以證明本票持有人的身份。
- 聲請人須依本票金額支付相應的裁判費用。費用視金額而定,如未滿10萬元則為500元,10萬元以上至未滿100萬元為1,000元,以此類推。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因此法院僅進行形式書面審查,不會開庭審理。只要本票符合票據法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法院即可核發本票裁定給聲請人,聲請人在收到裁定後,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若收到本票裁定時對該裁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裁定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法院將暫停強制執行,或債務人提出相當的擔保後,也可暫停強制執行。若超過20日,仍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法院不會主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須由發票人申請並提供相當可靠的擔保後,才會暫停執行。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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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 | 本票裁定 |
定義 | 本票裁定是指債權人向法院聲請,要求法院裁定債務人應依本票所載金額給付債權人款項的程序。 |
適用範圍 | 本票裁定適用於普通本票、匯票、支票。 |
聲請人 | 聲請人為債權人。 |
被告 | 被告為債務人。 |
聲請程序 | 債權人應向法院提出聲請本票裁定狀,並附上本票正本。 |
法院審查 | 法院收到聲請本票裁定狀後,會進行審查,如果本票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法院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 | 債權人取得本票裁定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照本票裁定,強制債務人給付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