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酒借錢
有人問我說
我有一個問題一直困擾我很久,1年多前我朋友因貨款付不出來 向我借5萬 說第二天會開票子給我 但第二天他又說銀行不給他開票子,看到他和他要錢 他都說我又不缺錢之類的 或是他手頭緊
我昨天去喝喜酒又看到他 他說喝完酒後帶小孩老婆去逛街 根本不會不好意思
我當初相信朋友 沒有借據 我想如我我用錄音方式 不知可以可以當舉證嗎? 我該怎麼辦
我回答說
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因礙於情面而不好意思開口要求對方寫下借據,或是因信得過對方而未求對方簽立借據時,一旦要請對方還錢而對方置之不理時,難道就只好自認倒楣了嗎?
當然不是囉!只要是在合法行使權利的前提下,債權人還是可以嘗試運用法律所保障您的各種途徑去請求,未必完全束手無策。
只要了解一點,法律是要講證據的,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換言之,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有跟您借錢的事實,就算打起官司,只要對方吃定您,矢口否認有借錢的事實,輸面還是很大。
因為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一般而言,多數情形下,原告是負有舉證義務的。
法官會先問原告:有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欠錢的事實?
如果身為債權人的您拿不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即債務人)有像您借錢的事證,法官是不會再問被告有無借錢的事實或是要被告舉證的,身為原告的您,就有可能以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受判決駁回之命運,這一點讀者可要注意。
如果原告提得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證,法官才會接著問被告為何不還錢?此時如果被告答辯說錢已經還了,那麼法官同樣也會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已經還錢的事實
若被告不能舉證,原告就可能會贏了這場官司;反之被告若拿得出原告所簽發的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還錢的事證,法官就又會回頭再問原告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並要原告再為舉證
這就是法庭言詞辯論的場景,原告與被告在訴訟上互為攻擊防禦的遊戲規則,大體上是如此運作的。
因此,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沒有要求對方寫下借據,一旦對方翻臉不認帳的話,債權人氣歸氣,但請不要急著就去告對方,務請先蒐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