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談借貸
前幾天我跟司機聊天我問了一個問題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大跟money有關的事宜!
就是假如我朋友跟我借錢而我也借他了,還跟他說償還日期。
但我怕他會拖泥帶水的,所以我叫他寫”借據”跟”本票”。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這樣可以嗎?
但,假如他還是無法如期償,還那我是否可以藉由本票跟借據去法院申訴告他呢?
請各位大大告訴小弟我可以這樣做嗎?
更新: ps: 本票上的日期是發票日還是到期日呢?
如果我要他伊指定期限償還那本票上有指定償還日期可供他寫
孫校長說
超過償還日期還未還款可寄發存証信函告知債務人還款,並可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再憑支付命令到國稅局查債務人的資產明細及收入明細申請強制執行
Q:本票上的日期是發票日還是到期日呢?
A:本票上的兌付日期係指付款日期,如未填寫表示見票即期兌付;本票最下方的日期表填票日期一定要填上才能生效
本票全部內容應由債務人自行填寫避免日後爭議
借據上應備註若其中任一期遲延未付者,則全部餘款視為已屆清償期,負給付之責,且願受民事及刑事上法律追訴權。
建議版大如果害怕朋友無法如期還款,建議柔性拒絕他並請他向銀行等貸款單位辦理借款
本人現在也有一筆借款正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中,債務人目前已經跑路不知去向
豆豆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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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是證明兩人之間的借貸事實,借據須寫明之事項:
(1)借貸事由
(2)立據人親簽及蓋手印、身分證字號、住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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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本票是對借款人的保障,本票之記載事項(由發票人親筆)
(1)發票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金額、日期
(2)本票上發票日期在下方;到期日在上方,
發票日期一定要填寫,到期日無填寫視為見票即付
(3)若到期無法清償,則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須繳納聲請費)
(4)收到本票裁定之正本,可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5)本票裁定程序全部完成後,若有財產可供執行,則向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須繳納強制執行費
打九哲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我答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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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朋友間發生借貸關係,借據和本票是必須要做的基本動作,借據是證明借貸的原因,而本票是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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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沒有依照約定的日期清償,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不過前提是本票要到期),然後再強制執行他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