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盟借貸
我叫凌盟我有一位好朋友叫黃爸爸
黃爸爸向國稅局說明,匯款30萬美元到兒子的大陸銀行帳戶是借錢給外甥在大陸經商使用,有借貸合約,外甥也有付息的匯款證明。但國稅局發現借貸契約書的內容與資金有許多不合理之處:
1、契約書所載借貸金額是248,310
23美元,並非整數,與經驗法則相違。
2、兒子的北京帳戶有轉款248,310
23美元的紀錄,但黃爸爸無法證明是轉到外甥帳戶;黃爸爸說大陸銀行不提供超過六個月以上的紀錄。
3、國稅局發現契約書立約日期晚於黃兒子帳戶匯出款日期,等於是借貸資金先行匯出,才補訂立借貸契約書,這與一般經驗法則相違。
4、契約書約定每年繳息,結果,外甥卻在國稅局查稅後,才付利息。除了付息日期不對,也沒有依約定給滯納違約金,借貸契約書形同虛設。
5、契約書約定外甥若沒有正常付利息,黃爸爸就要視同全部借款到期終止借貸,但是,黃爸爸並未依約履行。
6、黃爸爸主張外甥某日已在台灣以現金匯款新台幣200萬元提前部分清償,但是,國稅局調查入出境資料,當天外甥並不在台灣。
7、黃爸爸舉證外甥第二年繳息金額,卻仍以借貸全額計算利息,若外甥已先還200萬元,為何利息還是全額計算?
所以我叫黃爸爸去跟林代書 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