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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借貸小常識!你知道借貸收取的利息也要報稅嗎?

看到這標題,你心裡一定會想說,啥?為什麼我借貸給別人收取利息也要報稅?答案是非常肯定的,雖然說無論是親朋好友間的私人借貸,還是像銀行、民間融資的借貸服務,只要有收取利息,基本上都是需要報稅的。因為根據所得稅法裡的規定,所謂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就有包含借貸所得利息,除了借貸所收取的利息外,各種金融債券票券以及公債公司債等等,只要有含利息計算在裡面,都會一併紀錄在你的個人所得裡頭。所以不管你跟什麼樣的對象借貸或是借貸給任何人,只要有計算利息,就必須得報稅。

當然,除非你是專營借貸方面的行業,或是你個人借貸的金額非常高,如果收取利息的收入低於報稅的金額範圍內,就沒必要申報了。但相對的,專營借貸相關的公司行號先不說,如果你是個人借貸而且超過一定數字,收取利息的金額已經到了需要報稅的程度,就千萬別挑戰國稅局的查察能力了。前陣子就真的有所謂的金主因為私人借貸,每年光是利息所得就超過百萬元,被國稅局發現後,不僅需要補追稅款,還被國稅局狠狠的罰了一筆罰金。

當然你會想,我跟別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屬私人行為,我不說對方不說,國稅局怎麼會查的到?千萬別認為這樣的借貸關係不會被查覺,每年我們申報所得稅的金額會隨著你的收入誠實申報,也就是說,你申報多少的收入就依法規定去繳交多少的稅,但如果因為收取利息而被查覺資金進出不正常,或是申報的收入跟每個月實際上入帳的金額不符,都很容易被盯上,一旦被查獲可是得不償失。我個人是這麼認為的,收取利息獲得的收入,基本上不需勞務也不費心思,讓國家徵收一點稅金我覺得非常合理。

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利息所得,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以上這段截取自財政部國稅局官方網站的相關文字規定,所以不要再對那些賺取到的利息收入感到僥倖,誠實並且盡快申報才是優良國民應該要有的正確行為。

2020-04-27-追討借貸時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

以目前台灣法律對於借貸關係的成立認定,只要借貸雙方經過協調及產生共識,借貸關係就算成立了,先前的文章中,教會大家很多如何讓借貸關係更明確更受法律保障的方式,今天就聊聊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一般借貸大多是一對一的關係,也就是債權人跟債務人只有單一對象,這樣的情況在產品借貸糾紛的時候都比較好處理,那什麼樣的情況就比較複雜呢?其實我們經常遇到,當債務人在外面借貸的對象不只一個,金額也不盡相同時,如果想追討借貸出去的金錢,就必須以法律層面做處理了。

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借貸的時候,我們在法律上的第一步就是向法律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該如何知道債務人名下是否有財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呢?首先,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所得稅資料清單以及財產歸屬清單,然後就能以財產清單上所列出的明細資料,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拿房屋來說,如果債務人的房產被強制執行最後終致被拍賣,拍賣後要先向法院繳交執行費用以及房屋是否有欠費欠稅的部份,然後才會將剩於的金額,按照每一位債權人的債權比例下去做分配。所以在追討借貸申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被借貸的時間順序都不是問題,佔有的債權比例才是分配的重點。

那麼另一種較複雜的情況,就是如果債務人在跟每一位債務人借貸的時候,都有簽立所謂的借貸契約,而且上頭皆有設定抵押權,那麼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借貸時,誰才是有權利向法院要求拍賣抵押物呢?這就跟簽立借貸時間的先後順序有關了,第一位在借貸契約上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比其他的債權人能更優先追討回借貸的款項,抵押權人把拍賣後的金額拿走後,其他的債權人才有機會分配到剩餘的部份。但要注意的是,一般借貸契約上的設定抵押權,在債權關係不存在後,還是可以在五年內行使抵押權,相反地,如果超過五年就無法追討了。

所以我寫了很多文章在教大家如何在借貸或是被借貸時應該注意的細節,包括借據及借貸契約的撰寫方式、借貸契約的內容該如何保障雙方權益、未來如果遇到借貸糾紛該怎麼處理等等,原則上還是希望大家在借貸時都能有借有還維持和諧,但是對於自身借貸權益的相關問題一定要特別注意,免得傷感情是小事,走上法院對簿公堂才真的是傷財傷神。

2020-01-23-親子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嗎?

前幾篇說到夫妻間的債務繼承問題,今天則是想聊聊親子間的借貸關係,蠻多人也有相同的疑問,父母親借貸給孩子的金錢需要填寫借據嗎?如果孩子想買房跟父母親借貸日後會有稅務問題嗎?該怎麼界定親子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呢?前陣子我的姑婆就有這樣的困擾,她借貸給兒子500萬元買房子,當初沒有簽立借據證明彼此間的借貸關係,也沒有兒子的還款紀錄,結果被國稅局認定為親子間的贈與並追討贈與稅,除了乖乖繳清也別無他法。

但如果提出借據就可以嗎?其實不然,以國稅局的立場來說,因為親子間要出示借貸借據並不難,甚至偽造都可以,而是孩子是否有確實償還這筆錢給父母,像是匯款紀錄、是否有支付利息的證明,才會被認定為借貸關係而非贈與。而目前台灣的法律,父母親若贈與給子女都有每人220萬免稅額度的上限,一旦超過這數字就必須課徵贈與稅。所以有些較聰明的爸媽,就會每年以免稅額上限內的金額慢慢贈與給子女,這樣就能避免借貸或贈與時有關稅金的問題。

就拿我姑婆的例子來說,如果當初不必急著一次借貸500萬元給兒子,而是先贈與或借貸220萬給孩子付頭期款,次年再進行同一動作,就不會被追討贈與稅了。你一定會猜想,國稅局怎麼知道爸媽借貸金錢給我?其實國稅局要查明也不困難,基本上當你的銀行帳戶有大筆資金匯入、平常銀行戶頭沒什麼錢卻可以一次付清房屋頭期款、或是遭受檢舉,都有可能被國稅局逮個正著。所以依照法律行事才是上策,既然已經有免稅額度,無論是借貸或是贈與,最好還是乖乖遵守法規。

以上是父母親若是想出手幫助自己孩子的方式,至於親子間的純借貸關係需要簽立借據嗎?我個人的建議還是需要的,為了讓孩子有責任感,能為自己的借貸負責,培養良好的信用,父母要求兒女簽立借據也是合情合理的。誰都不願意未來跟兒女因為借貸對簿公堂,但倘若兒女不能信守承諾,用親情勒索綁架也不願歸還借貸,這份借據還是具有法律效力並可要求追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