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所得稅

2020-11-30-借貸小常識!你知道借貸收取的利息也要報稅嗎?

看到這標題,你心裡一定會想說,啥?為什麼我借貸給別人收取利息也要報稅?答案是非常肯定的,雖然說無論是親朋好友間的私人借貸,還是像銀行、民間融資的借貸服務,只要有收取利息,基本上都是需要報稅的。因為根據所得稅法裡的規定,所謂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就有包含借貸所得利息,除了借貸所收取的利息外,各種金融債券票券以及公債公司債等等,只要有含利息計算在裡面,都會一併紀錄在你的個人所得裡頭。所以不管你跟什麼樣的對象借貸或是借貸給任何人,只要有計算利息,就必須得報稅。

當然,除非你是專營借貸方面的行業,或是你個人借貸的金額非常高,如果收取利息的收入低於報稅的金額範圍內,就沒必要申報了。但相對的,專營借貸相關的公司行號先不說,如果你是個人借貸而且超過一定數字,收取利息的金額已經到了需要報稅的程度,就千萬別挑戰國稅局的查察能力了。前陣子就真的有所謂的金主因為私人借貸,每年光是利息所得就超過百萬元,被國稅局發現後,不僅需要補追稅款,還被國稅局狠狠的罰了一筆罰金。

當然你會想,我跟別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屬私人行為,我不說對方不說,國稅局怎麼會查的到?千萬別認為這樣的借貸關係不會被查覺,每年我們申報所得稅的金額會隨著你的收入誠實申報,也就是說,你申報多少的收入就依法規定去繳交多少的稅,但如果因為收取利息而被查覺資金進出不正常,或是申報的收入跟每個月實際上入帳的金額不符,都很容易被盯上,一旦被查獲可是得不償失。我個人是這麼認為的,收取利息獲得的收入,基本上不需勞務也不費心思,讓國家徵收一點稅金我覺得非常合理。

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利息所得,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以上這段截取自財政部國稅局官方網站的相關文字規定,所以不要再對那些賺取到的利息收入感到僥倖,誠實並且盡快申報才是優良國民應該要有的正確行為。

2020-05-21-借貸成新冠肺炎另類現象,如何擺脫疫情經濟?

提醒大家,雖然政府因應疫情把報稅的時間延到到六月底,但是最好趁早利用網路或是臨櫃辦理報稅,一方面可以大致掌握需要繳交多少稅金,一方面也是避開人潮。我身邊的朋友大多是退稅或是稅金少少的,不過也有人沒有受疫情影響而且誠實報稅,已經有借貸來繳稅的心理準備。一位從事法務相關行業的朋友就是如此,去年一整年的個人所得比一般人都高出許多,但從今年新冠肺炎爆發以來工作量減少了一大半,上星期乖乖在網路上報稅後只能無奈的打電話跟我借貸繳稅金了。

另外還有一種人,就是年前申請了借貸來進行投資,因為在新冠肺炎出現之前,許多人都看好2020年的股市及投資市場,我自己本身也差點去借貸來購買朋友報的幾支股市明牌。結果疫情一爆發後,整個投資市場一片慘綠,一位朋友長期投資原油期貨更是賠的差點自殺,也是得透過親友銀行的借貸才能脫困。我個人認為,目前把錢放在銀行應該算是最保險的方式,雖然疫情逐漸有轉好的感覺,但是投資市場還是很不穩定,已經賠錢的,無論是否身上背負著借貸,就應該趕快設下停損點。

另一種因為疫情而造成的現象就是借貸詐騙,上一篇文章提過,有些人真的完全不符合政府所推出的每一種紓困方案,無論是紓困補助亦或是紓困借貸,於是有些詐騙集團就會利用這些無法申請紓困的民眾心態,佯稱有一種跟政府所推出的紓困借貸一樣低門檻低利息的借貸方案,再假借申請名義誘騙你交出印章、存摺及個人身份證件等等。當你把這些東西交到詐騙集團手裡,不但申請不到你所需要的借貸,還有可能被拿去從事非法行為。所以當你急需借貸資金周轉,請必須得冷靜思考並分析這樣的借貸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反而得不償失。

無論你是因為繳不出稅金在發愁、或是資金在股市裡狠狠被套牢、或是你一時糊塗遭到詐騙集團利用,不要急著恐慌跟害怕,務必先分析自己目前的資金運用情況,搜尋身邊所有合法可以借貸周轉的管道,真遇上詐騙就尋求警調單位的協助,別讓自己的健康熬過了疫情,卻讓信用與荷包在此時殞落。

2020-04-27-追討借貸時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

以目前台灣法律對於借貸關係的成立認定,只要借貸雙方經過協調及產生共識,借貸關係就算成立了,先前的文章中,教會大家很多如何讓借貸關係更明確更受法律保障的方式,今天就聊聊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一般借貸大多是一對一的關係,也就是債權人跟債務人只有單一對象,這樣的情況在產品借貸糾紛的時候都比較好處理,那什麼樣的情況就比較複雜呢?其實我們經常遇到,當債務人在外面借貸的對象不只一個,金額也不盡相同時,如果想追討借貸出去的金錢,就必須以法律層面做處理了。

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借貸的時候,我們在法律上的第一步就是向法律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該如何知道債務人名下是否有財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呢?首先,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所得稅資料清單以及財產歸屬清單,然後就能以財產清單上所列出的明細資料,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拿房屋來說,如果債務人的房產被強制執行最後終致被拍賣,拍賣後要先向法院繳交執行費用以及房屋是否有欠費欠稅的部份,然後才會將剩於的金額,按照每一位債權人的債權比例下去做分配。所以在追討借貸申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被借貸的時間順序都不是問題,佔有的債權比例才是分配的重點。

那麼另一種較複雜的情況,就是如果債務人在跟每一位債務人借貸的時候,都有簽立所謂的借貸契約,而且上頭皆有設定抵押權,那麼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借貸時,誰才是有權利向法院要求拍賣抵押物呢?這就跟簽立借貸時間的先後順序有關了,第一位在借貸契約上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比其他的債權人能更優先追討回借貸的款項,抵押權人把拍賣後的金額拿走後,其他的債權人才有機會分配到剩餘的部份。但要注意的是,一般借貸契約上的設定抵押權,在債權關係不存在後,還是可以在五年內行使抵押權,相反地,如果超過五年就無法追討了。

所以我寫了很多文章在教大家如何在借貸或是被借貸時應該注意的細節,包括借據及借貸契約的撰寫方式、借貸契約的內容該如何保障雙方權益、未來如果遇到借貸糾紛該怎麼處理等等,原則上還是希望大家在借貸時都能有借有還維持和諧,但是對於自身借貸權益的相關問題一定要特別注意,免得傷感情是小事,走上法院對簿公堂才真的是傷財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