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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準備借錢篇

寫了那麼多有關借錢的文章,我想想還是把一些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小常識整理給大家,畢竟人都有需要借錢救急的時候,無論對象是親朋好友還是同事,先把借錢的相關法律都摸清楚了,才能在借錢的時候也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借錢給別人之前,其實以我的經驗來說,要有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的心理準備,所以,如果你不是真的有那筆閒錢,或者是你絕對要求對方要清償款項,真的就不要跟任何人有借錢關係。否則未來如果真的遇上了借錢不還的狀況,傷了彼此感情事小,要頻繁的上法院打官司才是最麻煩的地方。

所以當你已經有了借錢可能很麻煩的覺悟,就必須正規正矩的按照步驟來保障自身的權益,首先就是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簽立。這個步驟請千萬不要因為不好意思而忽略,我個人認為要求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不僅不傷感情,反而藉由簽立字據能夠將彼此的借貸關係確定清楚,也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而借據或借款契約書上頭要仔細明列出借錢的金額、借錢的期限、利率的計算、雙方的身份證資料以及這筆錢交付的方式,尤其是交付方式要寫的很清楚,例如債權人已將多少金額交付給債務人並親自點收,才能證明這筆錢有確實借出去,提醒大家的是不要把錢交付給第三人轉交,避免未來有所爭議。

至於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填寫方式,我寫過非常多篇文章詳細敘述過了,大家可以搜尋舊文就能瞭解該怎麼填寫。但最近有個朋友在這方面很明顯的吃了大虧,某人在5月時跟他開口借錢100萬元,雖然有簽立借據,也有把所有該填寫的資料明列在上頭,但是對方為了能夠讓我朋友更安心的借錢給他,就在借據上寫著:「借款期間自民國X年X月X日起至民國X年X月日止,期間做為投資XX之用,除原有利息計算外,所獲利潤將給予甲方50%。」後來這筆錢對方根本沒有償還過一期,於是朋友告上法院討回公道,但是被法官認定是投資虧損不得追討為由,就這麼損失了100萬。

所以借據或借款契約書就很單純的寫清楚債權人跟債務人的借錢關係就好,不需要債務人寫上借錢的理由或是任何這筆錢的用突,甚至千萬不要因為貪圖那點利潤就讓自己的權益受損。還有就是記得要求對方另外簽立本票,或是提出其他的擔保人或擔保品,當借錢的金額比較大,或是你覺得需要更多的保障時,向對方提出這些要求是非常合理的,甚至要求對方提出不動產來設定抵押權,就更可以多一份保障了。

2020-08-12-房子已經一胎二胎了,還能再三胎借貸嗎?

房子已經跟銀行申請過一胎二胎的借貸了,但是我現在正急需要一筆錢,我還能拿房子再去申請三胎借貸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解釋一下一胎、二胎、三胎借貸的意思,房屋的一胎借貸就是當你需要用錢的時候,申請借貸的對象無論是銀行或民間借貸單位,前提是這間房子在之前是完全沒有設定抵押給任何人,然後把房子設定抵押權給對方,對方成為你房子的第一債權人,就稱之為一胎借貸。二胎借貸就是在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權給第一債權人的情況下,你再跟銀行或是民間借貸單位申請房屋借貸。

至於三胎,就是一胎、二胎借貸的金額對你來說不足夠,需要把房子設定抵押給第三人進而申請借貸的,就稱之為三胎。正常的情況來說,一胎借貸大部份的銀行都能夠辦理,二胎借貸則是要看你一胎借貸的繳款情況、信用程度、房屋剩餘價值來界定,有些銀行不一定能夠核貸,所以也蠻多民間借貸單位有受理房屋二胎借貸的部份。三胎借貸則對銀行來說的風險太大,所以三胎幾乎都是民間借貸單位才有受理,民間三胎借貸的利率相對也比銀行來的高一點,我個人的看法是,如果真的需要三胎借貸才能夠湊足所需的資金,你自己必須先思考清楚所有的金錢運用方式以及還款計劃,否則一胎、二胎加上三胎借貸,其實壓力也是非常沉重的。

所以房子是能夠申請到三胎借貸的沒錯,有些民間融資單位甚至可以做到四胎借貸,但在這裡我也想提醒各位,在網路上或是各種媒體上,有關房屋借貸廣告非常地多,有些標榜著可以做到不管聯徵紀錄就能核貸的公司,有些則是申請過程不清不楚就要你把所有房屋資料交出的公司。在你決定向民間融資單位申請無論是一胎、二胎、三胎借貸之前,都必須先搞清楚對方是否為合法又安全的借貸單位,也可以先多家比較利率的多寡,先做好功課再前去申請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2020-04-27-追討借貸時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

以目前台灣法律對於借貸關係的成立認定,只要借貸雙方經過協調及產生共識,借貸關係就算成立了,先前的文章中,教會大家很多如何讓借貸關係更明確更受法律保障的方式,今天就聊聊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一般借貸大多是一對一的關係,也就是債權人跟債務人只有單一對象,這樣的情況在產品借貸糾紛的時候都比較好處理,那什麼樣的情況就比較複雜呢?其實我們經常遇到,當債務人在外面借貸的對象不只一個,金額也不盡相同時,如果想追討借貸出去的金錢,就必須以法律層面做處理了。

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借貸的時候,我們在法律上的第一步就是向法律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該如何知道債務人名下是否有財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呢?首先,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所得稅資料清單以及財產歸屬清單,然後就能以財產清單上所列出的明細資料,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拿房屋來說,如果債務人的房產被強制執行最後終致被拍賣,拍賣後要先向法院繳交執行費用以及房屋是否有欠費欠稅的部份,然後才會將剩於的金額,按照每一位債權人的債權比例下去做分配。所以在追討借貸申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被借貸的時間順序都不是問題,佔有的債權比例才是分配的重點。

那麼另一種較複雜的情況,就是如果債務人在跟每一位債務人借貸的時候,都有簽立所謂的借貸契約,而且上頭皆有設定抵押權,那麼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借貸時,誰才是有權利向法院要求拍賣抵押物呢?這就跟簽立借貸時間的先後順序有關了,第一位在借貸契約上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比其他的債權人能更優先追討回借貸的款項,抵押權人把拍賣後的金額拿走後,其他的債權人才有機會分配到剩餘的部份。但要注意的是,一般借貸契約上的設定抵押權,在債權關係不存在後,還是可以在五年內行使抵押權,相反地,如果超過五年就無法追討了。

所以我寫了很多文章在教大家如何在借貸或是被借貸時應該注意的細節,包括借據及借貸契約的撰寫方式、借貸契約的內容該如何保障雙方權益、未來如果遇到借貸糾紛該怎麼處理等等,原則上還是希望大家在借貸時都能有借有還維持和諧,但是對於自身借貸權益的相關問題一定要特別注意,免得傷感情是小事,走上法院對簿公堂才真的是傷財傷神。

2019-12-03-正確的借貸契約決定你的錢討不討的回

寫了那麼多文章,我也常告訴大家,其實借貸並不需要覺得丟臉或是矮人一截,資金之間的往來是人與人一種培養關係的重要媒介,凡是借貸給人或是向人借貸,這當中的信用、責任、誠意、包容,都有機會能將這段關係培養成好與壞。姑且不論借貸關係中那些人情事故,交情再好也都得替自己買份保障,這時候,正確的借貸契約就能避免掉許多不必要的糾紛,也能確保這段借貸關係的存在,日後追討這些金錢才算有憑有據。

前陣子才聽朋友說過去這一年他幾乎都在跑法院,原因就是幾年前他的一位老員工跟他借貸50萬元,當下沒有簽立借貸契約,只有口頭約定什麼時間清償。去年這位老員工開始有了失智的症狀,對於借貸50萬一事完全已經記不得,朋友只好訴諸法律對簿公堂,但沒有簽定借貸契約實在很難追討。現在的社會,與親朋好友同事間借貸關係日益普遍,相對的衍生出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雖然說簽定借貸契約對許多人來說很不通情理,但簽定借貸契約確實能夠保障這些錢不會借貸給人後不會一去不返。

那麼要怎麼撰寫正確又有保障的借貸契約呢?首先,借貸契約上要清楚載明借貸雙方的本名、身份資料、聯絡方式,除了內容上的借貸方及債權方外,在借貸契約的最後也要簽名蓋章。接下來就是正確的借貸金額及借貸期限,將金額用正體清楚記載,歸還期限就算有寬限也要註明寬限的時間,借貸雙方之間有關利息的計算也要協調好後註記上去。最重要的部份,就是當錢是以現金交付到對方手上,借貸契約書上要寫明當場點收無誤,若是以匯款交付,也要將收據正本保存好。

最後,也是加強自我保障的撇步,也就是要求對方提出擔保,簽立本票支票是其中的一種,另外像是設定抵押權及質押權,或是提供連帶保證人,這樣一來,你與對方的借貸關係才能受法律完整的保障。如果真的當初忽略了簽定借貸契約,唯一的補救的方式,就是有第三人能證明此借貸關係的存在,或是保留你與對方有關借貸關係存在的所有對話紀錄,都是多少能夠讓自己在法律地位上站的住腳的方法。但我也奉勸大家,與其去擔心簽定借貸契約會傷感情,還是擔心未來得撕破臉的窘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