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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上一篇講到在借錢之前所要懂得的法律小常識,其實在最完美的狀況下就是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如果你很倒楣遇上了借錢不還的壞蛋時,該怎麼透過法律途徑自救呢?首先最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你與債務人之間的借錢關係需要被實體的證據所證明,這樣一來上了法院才能順理成章的追討你的錢。這也是為什麼我在上篇文章一直強調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重要性,白紙黑字加上雙方的簽名就足以讓法律為你討回公道,正確填寫的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甚至是本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重感情的台灣人通常都會犯一個很嚴重的毛病,就是礙於情面不會要求對方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基於莫名的信任往往只有口頭約定,這時候要證明彼此間的借錢關係就會十分困難。那如果真的沒有這些書面資料該怎麼辦呢?那就找尋看看有沒有借錢給對方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或是有證人可以證明等等,雖然證據力相對薄弱,但也可以成為日後法庭上的助力之一。當然,你能搜集到越多與債務人有借錢關係的證據,進入下一個步驟成功的機率也就越高,這些錢能回到你口袋的機會也隨之增加。

證據都有了該怎麼進行下一步呢?在走上法律途徑之前不妨再考慮幾個因素,你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看他願不願意坦誠面對溝通協商,給他一個時限做出回應,如果對方仍然不理不睬,就直接進入法律程序吧!還有就是檢視一下你手邊有關借錢的證據是否充足,如果真的只有口頭約定而沒有白紙黑字,甚至連對話紀錄都沒有,其實就不要浪費錢去法院,因為敗訴的機會非常高。再來就是時效性,在台灣的法律裡消費借貸關係是15年的請求時效,也就是說超過15年的債務你就無法討回。

在這裡提到的15年請求時效僅止於單純的消費借貸關係喔,如果像是利息、利潤、分紅、租金、贍養費、勞保費、管理費、加班費等等的費用,消滅時效的期間是5年,而因為刑事案件判賠的賠償金,消滅時效的期間則是2年。要特別注意的就是本票跟支票一樣是有時效性的,所以在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時,如果對方有另簽本票或支票,就要在日期的設定上多加小心了。

2020-10-14-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上一篇講到在借錢之前所要懂得的法律小常識,其實在最完美的狀況下就是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如果你很倒楣遇上了借錢不還的壞蛋時,該怎麼透過法律途徑自救呢?首先最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你與債務人之間的借錢關係需要被實體的證據所證明,這樣一來上了法院才能順理成章的追討你的錢。這也是為什麼我在上篇文章一直強調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重要性,白紙黑字加上雙方的簽名就足以讓法律為你討回公道,正確填寫的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甚至是本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重感情的台灣人通常都會犯一個很嚴重的毛病,就是礙於情面不會要求對方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基於莫名的信任往往只有口頭約定,這時候要證明彼此間的借錢關係就會十分困難。那如果真的沒有這些書面資料該怎麼辦呢?那就找尋看看有沒有借錢給對方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或是有證人可以證明等等,雖然證據力相對薄弱,但也可以成為日後法庭上的助力之一。當然,你能搜集到越多與債務人有借錢關係的證據,進入下一個步驟成功的機率也就越高,這些錢能回到你口袋的機會也隨之增加。

證據都有了該怎麼進行下一步呢?在走上法律途徑之前不妨再考慮幾個因素,你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看他願不願意坦誠面對溝通協商,給他一個時限做出回應,如果對方仍然不理不睬,就直接進入法律程序吧!還有就是檢視一下你手邊有關借錢的證據是否充足,如果真的只有口頭約定而沒有白紙黑字,甚至連對話紀錄都沒有,其實就不要浪費錢去法院,因為敗訴的機會非常高。再來就是時效性,在台灣的法律裡消費借貸關係是15年的請求時效,也就是說超過15年的債務你就無法討回。

在這裡提到的15年請求時效僅止於單純的消費借貸關係喔,如果像是利息、利潤、分紅、租金、贍養費、勞保費、管理費、加班費等等的費用,消滅時效的期間是5年,而因為刑事案件判賠的賠償金,消滅時效的期間則是2年。要特別注意的就是本票跟支票一樣是有時效性的,所以在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時,如果對方有另簽本票或支票,就要在日期的設定上多加小心了。

借據-2020-04-01-借錢借到走法律途徑怎麼辦?–(上)

為了能夠保障自身的權益,我在很多文章裡都有寫到借錢時所需要注意的事項,但是一旦真借錢出去卻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時,你該怎麼辦呢?這種狀況相信大家都有遇過或是耳聞過,當然我們希望大家借錢給親朋好友時,最終都不要走上法律一途,如果真遇上了該如何處理呢?有關返還借款的民事訴狀該怎麼寫呢?先提告還是先調解呢?做哪些事前準備才能把錢完整地要回呢?

我先就各種狀況來進行解說,第一種情況,如果你在借錢的當下,沒有要求對方簽下借據本票或任何借錢的書面契約,對方又藉故拖延賴帳時該怎麼辦?借錢給他人是一種消費借貸契約行為,雖然當下沒有簽立借據本票或書面契約,彼此間的借錢關係還是存在的,只是這樣的借錢關係證據薄弱,對方也可以聲稱子虛烏有,所以我在先前的文章裡才再三強調借據本票與書面契約書的重要性。但你仍然可以到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支付命令,聲請書裡則是要將所有借錢出去的原因、過程、細節都明列清楚,當法院認定合乎法律程序時,就會核發支付命令。

除非對方狡詐賴皮,否則像這樣的支付命令還是能起一定的作用,當對方對於這樣的支付命令有任何疑問或反對,也能夠向法院提出異議,但這樣的異議是要證明彼此間確實無借錢關係,法院才會裁定支付命令無效。否則債務人就是要在支付命令送達的期限內清償債務,所以當你手邊有非常足夠的證據能證明借錢關係存在,就不用擔心對方提出異議或狡辯賴帳了。如果你是跟人借錢的那一方,支付命令收到後如果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依照法律這份支付命令跟判決確定是具有同等效力的,債權人就能聲請強制執行。

第二種狀況就簡單的多了,如果借錢的當下所有應該的程序都準備妥當,借據或書面契約有仔細條列並簽立,對方也有簽下擔保的本票或是具體寫上擔保品或擔保人,也有對方確實收到款項的簽收收據,那麼未來在對簿公堂的時候就萬無一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