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借款時怎樣正確書寫借條

在民間借款過程中,到底有怎樣的風險讓您防不勝防?在書寫借款條的時候,不規範的借條到底會留下什麽樣的隱患?如何書寫借條才會有效地預防糾紛產生,最大限度的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助到你。

1、“借條”“欠條”、“收條”、——名稱不能忽視
(1)借款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麽樣的憑證呢?在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憑證有以下三種:“借條”、“欠條”與“收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一旦訴諸法律,它對於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
(2)“借條”它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僅憑“借條”可以很簡單的證明借款關系,法律上比較明晰,無需其他證據予以佐實。
(3)“欠條”它一般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結算後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要求欠條出具的法律原因。僅憑“欠條”,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關系相對覆雜。
(4)“收條”一般作為收到錢、物一方,寫給送交者的憑據。僅憑收條,不能認定出具“收條”的一方和接受“收條”的一方具有借款關系。
(5)另外,名稱不同,還會引發訴訟時效的計算起點,即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日計算訴訟時效;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時間,出借款項的一方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可以在主張還款時計算訴訟時效;但如果寫明的是“欠條”,雖然事訴訟時效同樣是兩年,但卻是從 “欠條”上寫明的日期計算訴訟時效。因此,當你借錢給朋友時,正確的做法是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2、到底是誰借了錢——借款人名稱不可只寫“三哥”、“四妹”
在民間借款時,出借款項的一方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為“借款人”。由於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是關系比較密切的人,如親戚關系,或者朋友關系。借款時很容易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李姐”;將借款人寫成“三哥”、“四妹”之類,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實際生活中,這類的糾紛也時有發生,因此,借條上應寫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已明確實際的借款人到底是誰,這種“三哥”、“四妹”之類的習慣的稱謂實不足取。

3、借條居然也有“槍手“——警惕“李鬼”簽名
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恰巧接到一個電話,離開現場,不久王某返回,將一張已經寫好的借條交給張某,張某看借條數額無誤,簽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筆跡似乎也沒有問題,便將10000元交給了王某。後張某向王某索款時,王某卻不認帳了。張某無奈憑借“借條”起訴到人民法院,由於王某否認借款事實並否認欠條是其所寫,因此經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筆跡鑒定,鑒定後卻確認借條不是王某所寫。法院依據鑒定結論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後該案經張某申訴到檢察機關要求抗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後,認為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偵查。後經偵查,王某才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這個“槍手”最終導致了張某民事訴訟的敗訴。

4、打借條不僅僅只是簽名——借條內容要自己書寫
(1)上一個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導致遭遇假冒簽名引發的糾紛,而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樣存在法律風險,本例所述就這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筆者曾代理了這樣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寫明借款額度為12000元(小寫,本借條未寫明大寫),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提出當初寫明的是12000元而非120000元,但苦於沒有其他證據,一審敗訴。筆者接受二審委托後,經多方努力,調取了其他間接證據,二審法官結合新證據,結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00後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0”。本案雖經依法改判,但當事人每想起為此案所花費的時間精力、辦案支出都唏噓不已。
(2)而本案還能給給廣大讀者另外提供一個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如果當初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不是用小寫而是用大寫或是大小寫均采用的方式,這樣的糾紛可能就會避免,有關借款金額大小寫引發的糾紛在借款糾紛中屬於多發性的糾紛,一定要引起廣大讀者的註意。

5、白紙黑字方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應當寫入“借條”
(1)李某向孫某借款1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為此,利息約定應當在“借條”中明確,但需要註意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應當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會不受保護。
(2)根據1991年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從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間約定俗成的“兩分息”、“三分息”已經明顯超越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6、這個“還“字不簡單——當心漢字以及語句的歧義
(1)裏某借武某50000元,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兩個月後裏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裏某借武某現金5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最後武某的權利雖得到保護,但該案訴訟百般周折,至今仍作為經典案例出現在各大教科書上。
(2)2007年6月,鐘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黃某借款6萬元,並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的內容為“今借黃某人民幣陸萬元”並署名及借款時間。同年6月30日鐘某歸還了2萬元,但在還款時黃某未出具收條,而鐘某只在借條的金額後註明“6月30日還貳萬元”。因余款久拖未還,黃某訴至法院,稱鐘某至今分文未還,並稱借條中的“6月30日還貳萬元”是雙方約定的還款計劃,故要求法院判令鐘某歸還借款6萬元。對此,鐘某雖辯稱已歸還了2萬元,但由於借條上的註明內容存在歧義,又無其他證據佐證而感到懊悔不已,於是私下找到黃某論理,並錄下了當時的對話內容,該錄音清楚地證實了還款的事實,並提交法庭作為查清本案事實的一份關鍵證據。
(3)法院審理後認為,錄音資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鐘某提供的錄音資料並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雖屬“偷錄”仍為有效證據。最終,所在地法院依據該錄音當庭作出了前述判決。但不難想象,如果沒有錄音證據,該案將又是一場曠日持久的馬拉松戰爭。

7、橫看成嶺側成峰——還款期限確定與否各有利弊
(1)我們都知道,因借款引發的糾紛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是受法律保護的。那打借條的時候,是否應確定具體的還款期限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已形成比較一致的觀點:寫明也好,不寫明也罷,在具體問題中是各有利弊的。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因此在實踐中就需要註意,在註明還款期限的情況下,訴訟時效均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因此如果借款方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還款,出借方一定要記得在預定的期限屆滿後兩年內及時主張權利。在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出借方則有權隨時主張還款。同時,借款人也因應註意,如果如果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期限,就應該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借款,以免發生糾紛;而如果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在有償借款中,你可以隨時歸還借款。因此我們的結論是:到底是否明確借款期限,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8、有借條不一定贏官司——續接時效要記牢
上面我們提到了還款期限是否在借條中明確的問題,那麽以下的案例告訴您:補足並確定時效證據是非常關鍵的,這也是民間借貸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2006年8月,張老板的表弟王某來找他借錢,說是準備開店做些小本生意。張老板便借了2萬元給王某,並書面約定一年內歸還。轉眼一年的期限到了,張老板認為王某的生意還在起步階段,雙方又是親戚,便沒有去催要。2008年7月,張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向王某討要,但王某表示生意剛起步,沒有還款能力,並信誓旦旦的保證將還款期限向後推一年,一定歸還。無奈之下,張老板只能同意,但遺憾的是,雙方並沒有出具任何文字材料。轉眼間一年的時間又過去了,當張老板再去索要款項時,王某卻拒絕還款,說是過時效了。張老板準備聘請筆者與王某打場官司。筆者了解情況後明確地告訴張老板,打官司不一定能贏。為什麽?因為他已經錯失了勝訴的時限。
因此,當出借方遇到上述問題時,就延期還款問題一定要形成書面的條款,已起到使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否則你即便手拿借條,也不一定打贏官司。

9、借款也要看目的——違法借貸法律不予保護
上面的張老板手握借條,因時效撓頭不已,而鐘老板同樣是手握借條也要不回錢,原因是:他與貸方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這是10幾年前的一個真實案例。某年年初,鐘老板的老同學謝某找上門來,向鐘老板借10萬元。當時,鐘老板問謝某借錢準備投資什麽項目,謝某說是要開一家賭博遊戲室,鐘老板認為這雖然利大但風險也大,所以沒有答應。可後來謝某又幾次找到他,並承諾不論發生任何事,都不會影響到債務的履行,在謝某的軟磨硬泡之下,鐘老板還是把錢借給了他,並在借條上註明一切責任由謝某本人承擔。結果,謝某的遊戲室沒開多久便被公安機關查封,謝某也受到了處罰。這下鐘老板慌了,三天兩頭上門討債,謝某每次都說暫時無力償還,讓他寬限一段時間。再三思量後,鐘老板把謝某告上了法庭,可法院不僅沒有支持鐘老板的訴訟請求,還對鐘老板處以罰款。其實,很多人都存在這樣的認識誤區,認為借款的用途不會對還款產生影響,也就是說,不論借款人借錢是用於正當經商還是非法活動,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張債權,因為“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一條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還可以予以訓誡、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你看鐘老板這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借款的時候一定要看借款的目的,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另一種借款就是在賭桌上的借款,想象上面的案例,你可要三思而後行了。

10、註意保留其他證據——借條外的功夫同樣重要
在民間借貸中,一般來講只要有了正規的借條,借貸關系一般上可以確定,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借款人不予出庭配合,這樣的借貸糾紛就只能缺席開庭審理了,但實務中缺席審理的案件對原告方舉證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又是法庭甚至要核實雙方借款的基礎關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更重要的是法庭還要確認是否發生了款項的交付。所以對於大額度的借貸,可以考慮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轉賬和入賬的記錄,以便發生糾紛後利於舉證。另外在打借條的同時,可以請求第三人作為見證,要求提供保證人等等,這些工作都可以比較好的留存證據,無論缺席與否,你都可以高枕無憂。

11、我已經歸還了你的奶酪——還款後一定索要借條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相交的好朋友,2008年9月,王某因資金緊張向李某借3萬元,當時王某給李某立下借據,定下還款日期。11月5日,王某請李某和表兄張某一起吃飯,在飯桌上,王某當著張某的面把欠李某的3萬元錢還給李某。因李某當時沒帶借條,王某就沒收回借條,過後也沒有向李某索要這張借條。王某考慮自己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彼此了解信任,還款時還有張某在場作證,李某不會因為3萬元錢而喪失良心的。
可讓王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李某竟以這張王某未曾收回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借款3萬元。日前,經審理,法院認為證人證言的效力低於書證,加之張某與王某有親屬關系,所以沒有采信張某的證言,依據李某提供的借條,法院判令王某償還李某借款三萬元。
即使是親朋好友之間,如果有借款之類的事情發生,還款時一定要收回借款時所打的借條,如果當時收不回借條,可以暫緩還錢或讓對方出具詳細說明收到此筆款項的收條,也可以過後及時追回借條,以免引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文中的王某可謂了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