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7-老公借款不還,老婆有責任嗎?–(上)

老王因為投資生意失敗,跟親朋好友借款將近三百萬,最後仍因入不敷出跑路了,那老王的妻子要承擔這借款的債務嗎?我想這樣的例子很常見,尤其是夫妻在有婚姻關係的時候,因為買房買車需要跟銀行借款,但如果借款的那一方因故無法執行還款義務,那配偶需要負起責任嗎?或是配偶四處借款欠了一屁股債,人間蒸發找不到人後,另一半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受牽連呢?

以現行台灣的法律來說,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原則上如果夫妻沒有事先約定財產制度的話,就是實行法定財產制。除非在婚前或是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協議擬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就另當別論了。如果配偶借款負債,另一半必須以共同財產清償配偶的個人債務,簡單來說,就是夫妻有協議擬定為共同財產制,那麼當配偶無力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可以就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請求清償借款。

若是法定財產制,可依民法第1023條中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也就是說,雙方都得為自己的借款債務負起清償的責任,債權人也不得要求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而分別財產制也大致上與法定財產制相同。所以其實只要夫妻之間不要協議擬定共同財產制,就不必擔心另一半的借款債務問題,但這樣的狀況還是要預防及避免,畢竟金錢上的債務可以因為法律而逃避,但人情與義理上的虧欠就很難彌補了。

就像一開始舉例的老王,借款三百萬後就跟小三落跑,留下重病的妻子跟年幼的三個孩子,雖然在法律上老王的妻子不需承擔這些借款債務,但是親朋好友間的感情早就破壞殆盡,其中還有的是向民間借款公司所借的債務,一個不小心就很可能雪球越滾越大,負債越來越多,如果是黑心的民間借款公司,豈不是人身安全都沒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