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3-借款購買愛的小屋?分手決裂該怎麼辦?
先前提到戀愛時情侶間的借款糾紛該怎麼處理,有提及兩人在相愛時所共同購買的動產與不動產,如果分手後該怎麼處理呢?尤其是很多都是跟銀行借款分期攤還的,債務該由誰負責?這部份其實分的很詳細,我們常見到有些情侶在分手後向對方追討贈與的物品,在道義上會覺得這個人很愛計較吃相很難看,但實際上分手後想要追討贈與出去的物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男方為了買車贈與給女方,跟銀行借款了40萬,持續在繳交貸款中,車子也在女方的名下,兩人這時候分手了,男方是無法追討回車子的,只能跟女方進行協調過戶,或是停止繳交跟銀行的借款讓車子被銀行法拍,原則上就是無法追討。除非當初在購買車輛時,有簽署相關契約,例如證明女方是跟男方借款才能購得車子,但實際上,兩情相悅熱戀時對愛侶都是無私大方的,根本很少人會簽立借款契約或是借據,所以追討回來的機會真的是微乎其微。
這種屬於實質上的動產與不動產的部份,真的送出去了,分手後就認命吧!但還是有特殊情況是有轉圜餘地的,非動產不動產的承諾就可以撤銷,像是對方需幾年內履行結婚約定、對方必須因為受贈而做出非自願行為(像是出遊、出軌、性行為等等),或是一些不合法理的要求。另一種就是,舉例來說,男方買房給女方,但女方做出傷害男方家人之情事,男方就能夠依法追討回房子。
那分手後房子車子還在貸款中怎麼辦?銀行的借款該怎麼辦?我個人的建議是,如果你正打算購買動產不動產給交往對象,最好的情況是誰付的錢就登記在誰的名下,並把每一次繳交借款的收據正本保存下來,未來若真的有產權爭議也有憑有據。那如果是情侶平分繳交借款怎麼辦?這也有解決的方式,雙方可以隔月交叉繳款,例如男方繳交單數月份的借款,女方繳交雙數月份的借款,同樣的也是需要將繳付借款的收據證明保存下來。或是在購屋前就訂立好契約,內容詳細列明兩人繳交借款的方式,並將房子設定為共同所有,這樣就能保障彼此的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