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4-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上)
上一篇講到在借錢之前所要懂得的法律小常識,其實在最完美的狀況下就是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如果你很倒楣遇上了借錢不還的壞蛋時,該怎麼透過法律途徑自救呢?首先最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你與債務人之間的借錢關係需要被實體的證據所證明,這樣一來上了法院才能順理成章的追討你的錢。這也是為什麼我在上篇文章一直強調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重要性,白紙黑字加上雙方的簽名就足以讓法律為你討回公道,正確填寫的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甚至是本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重感情的台灣人通常都會犯一個很嚴重的毛病,就是礙於情面不會要求對方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基於莫名的信任往往只有口頭約定,這時候要證明彼此間的借錢關係就會十分困難。那如果真的沒有這些書面資料該怎麼辦呢?那就找尋看看有沒有借錢給對方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或是有證人可以證明等等,雖然證據力相對薄弱,但也可以成為日後法庭上的助力之一。當然,你能搜集到越多與債務人有借錢關係的證據,進入下一個步驟成功的機率也就越高,這些錢能回到你口袋的機會也隨之增加。
證據都有了該怎麼進行下一步呢?在走上法律途徑之前不妨再考慮幾個因素,你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看他願不願意坦誠面對溝通協商,給他一個時限做出回應,如果對方仍然不理不睬,就直接進入法律程序吧!還有就是檢視一下你手邊有關借錢的證據是否充足,如果真的只有口頭約定而沒有白紙黑字,甚至連對話紀錄都沒有,其實就不要浪費錢去法院,因為敗訴的機會非常高。再來就是時效性,在台灣的法律裡消費借貸關係是15年的請求時效,也就是說超過15年的債務你就無法討回。
在這裡提到的15年請求時效僅止於單純的消費借貸關係喔,如果像是利息、利潤、分紅、租金、贍養費、勞保費、管理費、加班費等等的費用,消滅時效的期間是5年,而因為刑事案件判賠的賠償金,消滅時效的期間則是2年。要特別注意的就是本票跟支票一樣是有時效性的,所以在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時,如果對方有另簽本票或支票,就要在日期的設定上多加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