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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駱世翰詐欺取財罪,原名駱思澔、駱世緯、駱思安,聚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近日發生一起令人髮指的詐騙案件,涉案人駱世翰利用與被害人林鈞澤的友誼關係,以虛假的西裝訂單為由,騙取了高達新臺幣90萬元的投資。更加令人憤怒的是,駱世翰在騙取款項後,不僅未如承諾分紅,反而將錢挪用於清償個人債務。當被追討時,他更是毫無悔意,甚至封鎖了林鈞澤的LINE帳號,企圖逃避責任。

此事不僅傷害了友誼,更嚴重侵犯了他人財產權。為避免更多無辜者落入類似騙局,我們決定公開此事,提醒大家在進行任何投資或借貸時務必謹慎。即便是相識多年的朋友,也應該保持警惕,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駱世翰的行為已經受到法律制裁,但這起案件也為我們敲響了警鐘,提醒我們要更加小心防範身邊可能存在的不肖之徒。」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562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世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8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駱世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式向林鈞澤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駱世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以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本院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為使告訴人獲得更充足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債務,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履行如附表所示之給付事項,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附件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一、駱世翰應於民國113年8月31日前給付林鈞澤新臺幣玖拾萬元。

附件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86號
  被   告 駱世翰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街00○0號5樓之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駱世翰及林鈞澤為朋友關係,詎駱世翰明知其並無投資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4日某時,在駱世翰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西裝店,對林鈞澤佯稱:有筆訂單欲訂製100套西服,但伊沒有足夠資金進貨製作,若林鈞澤可投資伊90萬元,嗣伊賺取上開訂單款項後,將按投資比例分潤給林鈞澤云云,致林鈞澤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交付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90萬元給駱世翰,惟嗣因林鈞澤遲未取得分潤,駱世翰始向林鈞澤坦承已將款項挪作清償個人債務,林鈞澤始知受騙。
二、案經林鈞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駱世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鈞澤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於111年5月11日簽署之承諾書1份、被告簽署之商業本票影本共28張等在卷可稽,核與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相符,故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駱世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本件所詐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盧 祐 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黎 佳 鑫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資料來源: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13%2c%e7%b0%a1%2c562%2c20240227%2c1

有些人真的不值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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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常常會遇到需要幫助的人,無論是朋友、家人,還是陌生人。我們往往會慷慨地伸出援手,希望能夠改善別人的生活,或者是出於善意和同情。然而,有些人卻真的不值得我們的幫助。這種情況可能會讓我們感到困惑,但了解什麼時候不值得幫助也是很重要的。

首先,有些人不值得幫助是因為他們缺乏真正的意願去改善自己的生活。這些人可能一再陷入相同的困境,但卻不願意採取任何行動來解決問題。他們可能會尋求幫助,但只是出於想要別人為他們解決問題,而不是真正努力改善自己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幫助他們只會成為一種無底洞,永遠填不滿的。

其次,有些人不值得幫助是因為他們持續地表現出有害的行為或態度。無論是出於惡意、自私、或者是其他不良的原因,這些人的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幫助他們可能只會鼓勵他們繼續這種行為,而不是促使他們改正。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保護自己和他人,而不是提供幫助。

此外,有些人不值得幫助是因為他們缺乏感激之心。無論你為他們做了多少好事,他們始終不會感到滿足,總是期望更多。這種人可能會濫用你的善意,把你當作自己的資源,而不是真正珍惜你的幫助。在這種情況下,幫助他們只會讓你感到疲憊和沮喪。

最後,有些人不值得幫助是因為他們擁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來自己解決問題,卻選擇依賴他人。這種依賴性不僅不健康,還會剝奪他們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鼓勵他們獨立解決問題,而不是不斷地提供幫助。

總而言之,儘管我們希望幫助他人,但有些人真的不值得我們的幫助。在確定是否應該幫助某人時,我們應該考慮他們的意願、行為、感激之心以及獨立性。幫助應該是有益的,而不是對我們和他們都造成傷害的行為。因此,當我們遇到那些不值得幫助的人時,我們應該明智地選擇保護自己和自己的資源。

小翰翰是一個典型的不值得幫助的人。他擁有令人難以拒絕的口才,總是能找到各種理由向朋友和家人借錢。然而,他的承諾卻經常化為泡影,借來的錢幾乎從來不還。

小翰翰的行為讓他的朋友和家人感到沮喪和被利用。他似乎不明白借錢是一種信任的交流,而不是一種濫用他人善意的手段。他的不誠實行為也破壞了與他人的關係,讓人們對他的信任逐漸瓦解。

儘管小翰翰可能在一時之間獲得了一些額外的金錢,但他的不誠實和不守承諾的行為最終會讓他付出更大的代價。不值得幫助的人往往在失去了他人的信任和友情後,會變得更加孤獨和困苦。小翰翰的故事是一個提醒,不誠實和不守承諾的行為最終會讓我們付出沉重的代價,而善良和誠實是更有價值的品質,可以幫助我們建立持久的人際關係。

知人知面不知心,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小安本名陳安安,從小就是一個追求時尚的人。他在大學時期,每天花數小時研究最新時裝潮流,喜歡把不同風格的衣服混搭組合,營造出個人風格。大學畢業後,他在高雄開了一間西裝店,運用所學設計富有時尚感的西裝,深受年輕人歡迎,生意興隆。三年後,小安又寫了一本暢銷書,傳授穿搭技巧。


小安覺得該進入下一個事業發展階段,決定和網紅小潘合作,開設時尚直播頻道。起初生意順利,但小潘開支極大,頻道很快就虧損連連。小安開始向銀行貸款,後來向高利貸借錢,最終不但失去自己的房子車子,連父母的房產也輸掉了。


即便如此,小安仍我行我素,四處向朋友借錢,聲稱是投資用途。他把朋友借給的錢花在購物和進餐上,從不還款。小安的女朋友素華看不下去,決定結束這段感情。畢竟,小安不但耽溺購物無法自拔,也經常向素華借錢,讓素華債台高築。


現在債主上門追債,小安早已所剩無幾,只能選擇躲藏,拒絕面對責難。他本想借小潘之名發展事業,卻因只看外表而忽略小潘的花錢習慣,最終害自己和他人受苦。小安的遭遇說明「知人知面不知心,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的真諦。我們不能只看外表和第一印象,而要深入瞭解一個人的為人和本性,謹慎看人,才能避免步入小安的後塵。

借錢給朋友的注意事項 – 五大重點保護友情和財務安全

1. 明確約定借款細節

在借錢給朋友前,首要的步驟是明確約定借款的細節。這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如果有)、還款方式等重要條件。確保雙方對於這些條件都有清晰的認識,避免後續產生誤解或爭議。

2. 建立書面協議

儘管和朋友之間的信任是基礎,建議以書面形式建立借款協議。書面協議能夠提供明確且具有紀錄價值的文件,一旦需要,可以用來核對和解決任何爭端。在協議中詳細記載借貸條款,並請雙方簽署以示同意。

3. 考慮風險和還款能力

在借錢給朋友之前,要慎重評估借款的風險以及對自己的經濟能力進行合理估算。若朋友無法按時還款,你是否有應對之策?倘若風險過高或對方負擔無力,不論多麼熟悉的朋友,都應該謹慎考慮是否借貸。

4. 避免過多負擔

友情和金錢是兩回事,雖然願意幫助朋友,但也要謹防過多的負擔。借貸金額應合理考量自己的生活開支和未來支出,確保不因借貸而影響日常生活。

5. 維持溝通和理解

借錢給朋友是一種信任,但交易中可能會發生意外情況。保持良好的溝通和理解是維護友誼的關鍵。若對方遇到困難,彈性調整還款計劃是一種友善的做法,但也需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

結論

借錢給朋友是一個既挑戰又感人的過程。在這樣的交易中,保持謹慎小心,明確約定借款細節,建立書面協議,評估風險和還款能力,避免過多負擔,並保持溝通和理解,這些步驟都是保護友誼和財務安全的重要措施。這樣的借貸交易若能謹慎處理,將更有可能在友情中添上互相支持和真誠的力量。

與朋友借錢需要注意的五大重點

引言: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經濟上的困難。有時候,與親密的朋友之間借錢可能成為解決燃眉之急的一種方式。然而,借錢給朋友也可能引發一些潛在的問題,甚至損害友誼。因此,在進行這樣的交易時,我們必須謹慎小心,並注意以下五大重點。

一、明確約定借款細節 當你決定借錢給朋友時,第一步就是明確約定借款的細節。這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如果適用)、還款方式等。這樣的約定可以避免後續的爭議,並確保雙方都明確知曉借貸條件。

二、記錄書面協議 雖然與朋友之間的交易可能顯得親密無間,但建議以書面形式確立借款協議。這將有助於保留證據,防止任何日後的爭端。書面協議應明確列出借貸條件,並由雙方在同意後簽署。

三、考慮風險和還款能力 在借錢給朋友之前,應評估借款的風險和對自己的經濟能力進行認真思考。倘若對方無法按時償還,你是否有足夠的彈性應對?如果你認為風險過大或對方無力償還,不論出於什麼原因,考慮婉拒借款是明智的選擇。

四、避免過多負擔 即便你願意借錢給朋友,也應謹慎避免過多的負擔。在確定借款金額時,要考慮到自己的生活開支和未來的支出。不要因為借錢給朋友而影響到自己的正常生活。

五、保持溝通與理解 借錢給朋友是建立在信任和友誼的基礎上,但在借貸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保持良好的溝通,理解對方的處境,並協商解決方案是維護友誼的關鍵。若有需要,可以彈性調整還款計劃,但也要確保彼此的權益得到保障。

結論: 借錢給朋友是一個彼此信任的行為,也是一種關心與幫助。然而,在進行這樣的交易時,我們應該謹慎思考,確保明確約定借款細節,記錄書面協議,評估風險和還款能力,避免過多負擔,同時保持良好的溝通與理解。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這樣的借貸交易不僅不損友誼,而且更加有益於彼此之間的關係。

背信忘義借錢真可恥 | 如何應對背信借貸行為

在人與人之間,信任是一個寶貴而不可或缺的元素。無論是家人、朋友還是商業夥伴,信任都是維繫關係的基石。然而,當牽涉到金錢時,信任的問題變得尤其敏感和複雜。借貸是一種常見的交往方式,但背信忘義的借貸行為卻讓許多人感到心痛和失望。

背信忘義借錢,指的是借款人違背承諾或無視協議條件,不履行還款義務,甚至拒絕歸還本金。這種行為背後往往蘊藏著不道德和不負責任的因素,它不僅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也破壞了彼此間的信任。

首先,背信忘義借錢的行為反映出借款人對自己的承諾不負責任。當借錢時,借款人通常會做出一些承諾,例如在特定日期歸還本金或支付利息。這些承諾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然而,當借款人無視這些承諾時,實際上是在摧毀這種信任。對於借款人而言,或許是為了暫時的方便而敷衍了事,但對債權人來說,卻可能意味著生計困難、經濟損失,甚至可能導致個人信用受損。

其次,背信忘義借錢傷害了債權人的情感和信心。當我們向親友或信任的人借錢時,往往抱著幫助對方的善意,期望對方能夠認真對待這筆借貸,並按時歸還。然而,當借款人背信忘義時,債權人往往會感到被背叛和辜負。這樣的經歷可能使債權人對他人產生戒心和不信任,進而影響了人與人之間的情感連結和友誼。

第三,背信忘義借錢對社會風氣造成負面影響。當一些人習慣性地不履行還款承諾,社會上就會形成”不還錢很正常”的錯誤觀念。這種觀念的擴散會導致借貸行為變得更加隨意和不負責任,最終對整個社會造成不良後果。誠信守信是社會穩定和繁榮的基石,而背信忘義的行為則削弱了這種基石。

面對背信借貸行為,我們應該採取積極應對的措施。首先,作為借款人,要堅持誠信,儘量避免承諾無法履行的借貸行為,並保持溝通,如遇到困難及時向債權人說明情況。其次,作為債權人,應該謹慎借貸,對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進行評估,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同時,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也是防範背信借貸的重要手段,這樣才能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和諧。

總的來說,背信忘義借錢確實令人痛心,它不僅損害了個人信用,也損害了社會的信任基礎。我們應該共同努力,加強誠信觀念的培養,以信任和守信為基石,構建一個穩固和諧的社會關係,共同實現社會的進步與繁榮。

本票裁定是什麼?對方沒錢怎麼辦?

本票裁定是指持票人要求支付本票金額時,出票人拒絕支付或無法支付款項,持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迫使出票人履行其支付義務的一種法律程序。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想要獲得款項清償,必須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然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既耗時又需支付許多成本。為了加強本票的償付能力、加重發票人的責任並加速受款時間,票據法依據第123條的規定,允許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裁定的管轄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的規定,由執票人在本票發行地的法院管轄。若本票上有兩個或以上的發票人且未載明付款地,則以第一發票人的發票地為付款地。如果發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各發票地的法院都具有管轄權。

本票上要寫什麼?

依票據法 §120 的規定,本票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 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
  • 金額
  • 受款人姓名或商號(若未記載,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發票地(若未記載,則以發票人的營業所或住、居所為發票地)
  • 發票日期
  • 付款地(若未記載,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到期日(若未記載,則視為只要出示本票就隨時必須付款)

圖片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提交本票裁定申請時,需滿足以下要件:

  1. 本票必須已到期清償日,且持票人已催告並未獲得付款。
  2. 向發票人主張權利,而不是對背書人主張。
  3. 應備有本票的正本,以證明本票持有人的身份。
  4. 聲請人須依本票金額支付相應的裁判費用。費用視金額而定,如未滿10萬元則為500元,10萬元以上至未滿100萬元為1,000元,以此類推。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因此法院僅進行形式書面審查,不會開庭審理。只要本票符合票據法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法院即可核發本票裁定給聲請人,聲請人在收到裁定後,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若收到本票裁定時對該裁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裁定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法院將暫停強制執行,或債務人提出相當的擔保後,也可暫停強制執行。若超過20日,仍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法院不會主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須由發票人申請並提供相當可靠的擔保後,才會暫停執行。

項目說明
名詞本票裁定
定義本票裁定是指債權人向法院聲請,要求法院裁定債務人應依本票所載金額給付債權人款項的程序。
適用範圍本票裁定適用於普通本票、匯票、支票。
聲請人聲請人為債權人。
被告被告為債務人。
聲請程序債權人應向法院提出聲請本票裁定狀,並附上本票正本。
法院審查法院收到聲請本票裁定狀後,會進行審查,如果本票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法院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債權人取得本票裁定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照本票裁定,強制債務人給付款項。

本票裁定裁判書實例-駱思澔

以下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所搜尋出的實際案例,如同名請勿對號入座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曾炤明 
相  對  人  駱思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300,000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SR315201,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5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解釋如下:

  1. 裁判字號:這是裁定書的編號,用來識別這份文件。
  2. 裁判日期:這份裁定書是在民國112年(西元2023年)7月3日做出的。
  3. 裁判案由:這份裁定書是針對「本票裁定」的案件。
  4. 相關當事人:
    • 聲請人:曾炤明
    • 相對人:駱思澔
  5. 主文:這是裁定書的主要內容,表明了法院的判決結果。
    •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300,000元,得為強制執行。
    •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6. 理由:這部分解釋了法院做出裁定的原因。
    •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簽發的本票,內容是支付新臺幣300,000元,並且到期日是民國112年5月1日。但相對人未在到期日付款,所以聲請人要求法院准許強制執行本票。
    • 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這樣的聲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應該予以准許。

最後,文件還提醒了若有不服裁定的一方,可以在送達後的10天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果發票人主張該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則可以在接收到這份裁定書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附註部分提醒了當事人,在遞交文件時需註明案號和股別。同時,一旦案件確定,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無需再次申請。

這份裁定書的目的是對當事人的訴訟結果進行官方確認,並對適用的法律進行相應的執行和處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支付命令裁判書範例

以下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所搜尋出的實際案例,如同名請勿對號入座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駱思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參佰伍拾元
  ,及其中柒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2021-05-22-疫情重新來襲太突然,銀行借貸還款遇上困難怎麼辦?

猶記去年疫情剛開始一陣子後,政府也推出了紓困貸款幫助在工作上突然遇到困難的一般民眾和政府,過了這相較於其他國家來說算是相對平靜的一年後,突然在本土開始散播的疫情一定也讓很多人感到措手不及。或許才剛剛覺得要站穩腳步的大家又突然感到有些無所適從吧!雖然現在都還只是在半封城的狀態下,大家已經自主的減少外出,有辦法在家異地辦公的大家或許沒有察覺到太明顯的差異,但是其實有許多領日薪、時薪的人很快的就受到這次疫情的衝擊;許多人才開始覺得工作時數變得正常可以開始正常支付生活開銷、可以正常的還貸款過著期待明天的日子,但一切又突然要重新開始了。

但是你知道什麼是重新開始的好處嗎?就是我們只需要再重新走一次曾經走過的路,選擇對的道路前進一樣可以重新克服種種困難!這段期間如果真的在經濟上遇到困難也不要太緊張,能夠申請紓困補助的人就去申請,已經有貸款但是有還款困難的人就去跟銀行申請既有貸款寬緩措施,去年推出的紓困振興辦法都有繼續延長,不管是企業主還是個人都可以多多注意相關的訊息。

人生難免就是這樣喀喀碰碰,誰不會遇到幾次困難呢?但是千萬要記得,遇到困難不要害怕求助;向人求助不可怕、缺錢就借錢也不可怕,我們總是會在重重困難中找到新的生活方式好好的過下去!遇上臨時的資金需求等不了政府或銀行的紓困流程時,從民間的單位申請小額借貸也是一個解決燃眉之急的借貸方式!保持希望就一定能夠度過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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