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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老公借款不還,老婆有責任嗎?–(下)

那如果配偶死亡或是夫妻婚姻關係結束了,在婚姻關係中的借款債務該怎麼處理呢?這跟上一篇都是蠻多人關注的話題,之前解說了在婚姻關係存在中夫妻間的借款債務處理,那也有人問道,如果我跟先生離婚了怎麼辦?配偶因故死亡了留下的債務又該怎麼辦?我有個好朋友最近正遇到這樣的難題,先生在生前欠下大筆債務,葬禮上債主竟然到靈堂索討借款,讓喪夫又失去依靠的她萬念俱灰,差點走上絕路。

這時候就要提到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因為台灣大多數的夫妻並不會事先擬定財產分配制度,所以幾乎都是法定財產制,所以當夫妻雙方離婚或是配偶死亡時,法定財產制度就不存在,就是要計算雙方財產的時候了。以夫妻離婚的狀況來說,先不去提那些專業的無償繼承,要清算夫妻婚後的財產就必須先扣除婚姻關係中雙方的債務,然後把剩下的財產做平均分配,便是離婚後夫妻各自能獲得的財產。

舉例說明一下,先生如果在離婚前積欠200萬債務,但擁有價值1500萬的土地,妻子背負房貸100萬,但擁有價值1000萬的房子,那就是把兩人的正資產1500萬加上1000萬共2500萬,再扣除兩人的負資產200萬加上100萬共300萬,將正資產2500萬扣掉負資產的300萬,剩餘的2200萬,夫妻將各有一半。相反的,如果借款債務大於擁有的資產,那麼剩餘的借款債務金額也是夫妻各半負擔的。

如果是配偶死亡的狀況,也是得先扣除配偶生前的債務,剩下來的財產才會依法讓法定繼承人繼承,所以繼承的不僅是財產,借款債務也會一併繼承,不能夠選擇性的繼承財產而不繼承借款債務。所以這就得看情況,如果亡故的配偶生前財產比債務多,那法定繼承人就必須在三個月內列出財產清冊,然後以債權比例去償還債務,這個非常重要,如果沒有依法列出財產清冊,很容易會吃上官司的。相對的,如果亡故的配合生前的借款債務高於財產,那麼法定繼承人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2020-01-17-老公借款不還,老婆有責任嗎?–(上)

老王因為投資生意失敗,跟親朋好友借款將近三百萬,最後仍因入不敷出跑路了,那老王的妻子要承擔這借款的債務嗎?我想這樣的例子很常見,尤其是夫妻在有婚姻關係的時候,因為買房買車需要跟銀行借款,但如果借款的那一方因故無法執行還款義務,那配偶需要負起責任嗎?或是配偶四處借款欠了一屁股債,人間蒸發找不到人後,另一半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受牽連呢?

以現行台灣的法律來說,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原則上如果夫妻沒有事先約定財產制度的話,就是實行法定財產制。除非在婚前或是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協議擬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就另當別論了。如果配偶借款負債,另一半必須以共同財產清償配偶的個人債務,簡單來說,就是夫妻有協議擬定為共同財產制,那麼當配偶無力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可以就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請求清償借款。

若是法定財產制,可依民法第1023條中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也就是說,雙方都得為自己的借款債務負起清償的責任,債權人也不得要求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而分別財產制也大致上與法定財產制相同。所以其實只要夫妻之間不要協議擬定共同財產制,就不必擔心另一半的借款債務問題,但這樣的狀況還是要預防及避免,畢竟金錢上的債務可以因為法律而逃避,但人情與義理上的虧欠就很難彌補了。

就像一開始舉例的老王,借款三百萬後就跟小三落跑,留下重病的妻子跟年幼的三個孩子,雖然在法律上老王的妻子不需承擔這些借款債務,但是親朋好友間的感情早就破壞殆盡,其中還有的是向民間借款公司所借的債務,一個不小心就很可能雪球越滾越大,負債越來越多,如果是黑心的民間借款公司,豈不是人身安全都沒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