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債權人

2020-10-18-有了借貸每月還款我還能存錢嗎?

人的一生當中借貸背負債款的情況很常見,當學生的時候可能有學生貸款,進入社會後可能會有車貸、房貸、信貸等等,真正可以一次付清大筆款項的能力對於小老百姓來說都很高的困難度,所以身上背債有借貸紀錄的經驗應該人人都有。但是如果在有借貸負債的情況之下還能存錢甚至投資呢?正常來說,只要你有固定的工作薪水,借貸負債的對象不是很多,金額也不會太大,在收入分配上其實都綽綽有餘。只要能夠做出正確的規劃,也要改變對金錢的觀念與消費的習慣,脫債自由的日子就離你不遠了。

當然前提之下是你的債權人不能太多,如果你有10個債權人,哪怕每個月每個人都償還幾千元,也會完全吞噬了你的收入,這時候你該做的不是怎麼規劃還款,而是要努力將這些借貸整合,把債權人整合成1~2人,你才有辦法進行下一個還款計劃的步驟。該怎麼整合也是考驗怎麼運用智慧的時候,你可以向銀行或是民間融資單位借貸一筆總數,然後把錢歸還給其他債權人,未來就只要向一個對象償還借貸,當中必須考慮到利息計算跟還款期限,衡量自身能力後就可以整合債務了。

整合完債權人數後,這時候你的壓力就會減低許多,原本你可能借貸10個人每個人10萬,每個月要歸還3000,光是每個月要支付3萬元就會讓你喘不過氣來了,更別論要存錢投資。整合之後,你可以提高歸還借貸的金額,債權人每個月可以收到較高的金額也會比較放心,你的薪水就還有1~2萬的運用空間。有了多餘的錢可千萬別想著花用,現在才是該妥善運用金錢的時候,扣除掉生活必須支出,剩下的錢或許所剩不多,但是先積存起來備用,存上幾個月後,自然就有一小筆可以投資的金額,像是定期定額的投資、申購小額股票、買份投資型保單、購買價位較穩定的黃金之類。

持續保持正確運用手邊的金錢,借貸債務慢慢地變少,投資得利後的存款也會逐漸增加,等到有一天所有的借貸債務都清償了,就是你開始累積財富的時刻。老人家都會告訴我,什麼叫有錢?其實沒有借貸沒有債務就是有錢,但也提醒大家,當債務減少手邊可運用的錢變多,千萬別得意忘形地開始揮霍,應該將投資金額提高,或是積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才能避免又陷入負債人生的困境中。

2020-10-16-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下)

當你遇到借錢不還的狀況,證據搜集齊全了,各項因素也都考量好了,如何透過法律途徑把錢討回呢?上篇有提到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一般人都認為這麼專業的文件一定要交給專業的律師或是專人撰寫,其實並不是一定的,存證信函最主要的目的還是在於表明自己債權人的立場,然後要求對方在設定的時限裡出面處理或是給予回應,基本上是通知對方的作用,而存證信函本身則是沒有法律效力,而是證明「你曾經透過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還錢」這個動作。當債務人收受存證信函卻仍然賴帳不理會,這時候就可以正式進入法律程序。

那麼如果對方有回應了也願意解決該如何處理?我個人的建議是雙方可以到區公所或是法院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會根據雙方最大利益下去做調解,而調解後的結果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當然是最完美的結果,但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功,或是寄發存證信函對方也不理會呢?先別急著提告,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這時候上篇我所說的借錢關係證據就非常重要了,只要能證明彼此有借錢關係的存在,以書面向發院提出支付命令即可。如果法院確認你們借錢關係成立,就會去查閱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聲請查封並拍賣這些財產來支付債務。

支付命令提出了還是討不回錢又該怎麼辦呢?這種情況也不是沒有,像是債務人名下根本沒有財產,或是你手邊證明借錢關係的證據不足,又或是債務人根本不承認借錢關係。像是對方名下沒有財產,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也就是說你可以憑著這個憑證,隨時到國稅局查察對方是否名下有增加財產,然後再聲請執行。倘若是債務人根本不想處理借錢事宜,最後就只能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無論是自己寫訴狀還是委任律師辦理,走到這一步就是最糟糕的情況。

必須注意的地方是,要提告是需要先繳交費用給法院的,如果你當初借錢的金額是50萬,法律規定的訴訟裁判費用就是金額的1%,也就是5000元整,這筆錢是要先繳交給法院當做規費的。在這裡還是要提醒大家,借錢給人的債權是具有時效性的,在上篇有詳細的告訴大家,除了債權期限外,要求利息給付也是有時效並且有年息20%的限制,這個部份在提出借錢的民事訴訟時都要特別注意。寫了好幾篇有關借錢救急的相關法律小常識,還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的,在借錢救急之前多三思多準備多搜證,保障自身權益才是最重要的。

2020-10-12-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準備借錢篇

寫了那麼多有關借錢的文章,我想想還是把一些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小常識整理給大家,畢竟人都有需要借錢救急的時候,無論對象是親朋好友還是同事,先把借錢的相關法律都摸清楚了,才能在借錢的時候也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借錢給別人之前,其實以我的經驗來說,要有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的心理準備,所以,如果你不是真的有那筆閒錢,或者是你絕對要求對方要清償款項,真的就不要跟任何人有借錢關係。否則未來如果真的遇上了借錢不還的狀況,傷了彼此感情事小,要頻繁的上法院打官司才是最麻煩的地方。

所以當你已經有了借錢可能很麻煩的覺悟,就必須正規正矩的按照步驟來保障自身的權益,首先就是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簽立。這個步驟請千萬不要因為不好意思而忽略,我個人認為要求簽立借據或借款契約書不僅不傷感情,反而藉由簽立字據能夠將彼此的借貸關係確定清楚,也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而借據或借款契約書上頭要仔細明列出借錢的金額、借錢的期限、利率的計算、雙方的身份證資料以及這筆錢交付的方式,尤其是交付方式要寫的很清楚,例如債權人已將多少金額交付給債務人並親自點收,才能證明這筆錢有確實借出去,提醒大家的是不要把錢交付給第三人轉交,避免未來有所爭議。

至於借據或借款契約書的填寫方式,我寫過非常多篇文章詳細敘述過了,大家可以搜尋舊文就能瞭解該怎麼填寫。但最近有個朋友在這方面很明顯的吃了大虧,某人在5月時跟他開口借錢100萬元,雖然有簽立借據,也有把所有該填寫的資料明列在上頭,但是對方為了能夠讓我朋友更安心的借錢給他,就在借據上寫著:「借款期間自民國X年X月X日起至民國X年X月日止,期間做為投資XX之用,除原有利息計算外,所獲利潤將給予甲方50%。」後來這筆錢對方根本沒有償還過一期,於是朋友告上法院討回公道,但是被法官認定是投資虧損不得追討為由,就這麼損失了100萬。

所以借據或借款契約書就很單純的寫清楚債權人跟債務人的借錢關係就好,不需要債務人寫上借錢的理由或是任何這筆錢的用突,甚至千萬不要因為貪圖那點利潤就讓自己的權益受損。還有就是記得要求對方另外簽立本票,或是提出其他的擔保人或擔保品,當借錢的金額比較大,或是你覺得需要更多的保障時,向對方提出這些要求是非常合理的,甚至要求對方提出不動產來設定抵押權,就更可以多一份保障了。

2020-08-12-房子已經一胎二胎了,還能再三胎借貸嗎?

房子已經跟銀行申請過一胎二胎的借貸了,但是我現在正急需要一筆錢,我還能拿房子再去申請三胎借貸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解釋一下一胎、二胎、三胎借貸的意思,房屋的一胎借貸就是當你需要用錢的時候,申請借貸的對象無論是銀行或民間借貸單位,前提是這間房子在之前是完全沒有設定抵押給任何人,然後把房子設定抵押權給對方,對方成為你房子的第一債權人,就稱之為一胎借貸。二胎借貸就是在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權給第一債權人的情況下,你再跟銀行或是民間借貸單位申請房屋借貸。

至於三胎,就是一胎、二胎借貸的金額對你來說不足夠,需要把房子設定抵押給第三人進而申請借貸的,就稱之為三胎。正常的情況來說,一胎借貸大部份的銀行都能夠辦理,二胎借貸則是要看你一胎借貸的繳款情況、信用程度、房屋剩餘價值來界定,有些銀行不一定能夠核貸,所以也蠻多民間借貸單位有受理房屋二胎借貸的部份。三胎借貸則對銀行來說的風險太大,所以三胎幾乎都是民間借貸單位才有受理,民間三胎借貸的利率相對也比銀行來的高一點,我個人的看法是,如果真的需要三胎借貸才能夠湊足所需的資金,你自己必須先思考清楚所有的金錢運用方式以及還款計劃,否則一胎、二胎加上三胎借貸,其實壓力也是非常沉重的。

所以房子是能夠申請到三胎借貸的沒錯,有些民間融資單位甚至可以做到四胎借貸,但在這裡我也想提醒各位,在網路上或是各種媒體上,有關房屋借貸廣告非常地多,有些標榜著可以做到不管聯徵紀錄就能核貸的公司,有些則是申請過程不清不楚就要你把所有房屋資料交出的公司。在你決定向民間融資單位申請無論是一胎、二胎、三胎借貸之前,都必須先搞清楚對方是否為合法又安全的借貸單位,也可以先多家比較利率的多寡,先做好功課再前去申請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2020-06-23-借錢不求人的必勝絕招

借錢怎麼可能不求人?要借錢就是得欠人情啊?借錢如何才能理直氣壯?對啊,我也常在這個問題,從事借錢這行業也好多年了,無論是打電話過來詢問或是直接上門來接洽的,其實大多數人都是很柔軟的態度,甚至求著我們借錢給他。但到底要怎麼做才能不必苦苦哀求呢?我們回到問題的原點,為什麼你得苦苦哀求別人借錢給你,原因無非是你正處在很急迫的狀態,或是你在親友間或是銀行間已經信用薄弱,甚至你前債未清後債又起導致你必須卑微的向人借錢,這些都是人在借錢的時候最不應該發生的情況。

原則一,救急不救窮,要借錢不求人的最高原則就是這筆錢要確保能夠歸還債主,當你是因為沒有錢需要借錢,而不是因為急用需要借錢,請你務必三思借錢後的結果。什麼樣的人窮,在我的認知中,沒有固定工作收入就是窮,哪怕他可能沒有債務,對我來說沒有還款能力的人就是窮,所以我絕對不會借錢給沒有工作的人。如果你正需要一筆錢,但卻沒有固定收入,奉勸你當務之急是趕緊找份工作穩定下來,除非是非常緊急的理由,否則請勿在無業的狀態下去借錢。

原則二,用行動讓債權人安心,我曾經遇過幾個讓我真的很放心借錢給他的人,他們會自己準備好借據,甚至準備好抵押擔保用的本票,借錢的當下會具體的說明借錢的金額、借錢的目的、歸還的方式與日期等等,並將承諾的每一件事都明列在借據上。上週一位同事開口借錢,就像上述說的,他把所有借錢必須準備的東西都備好,因為父親要做心臟支架手術,預期出院時得花上30多萬,所以拿出自己的結婚鑽戒抵押擔保、填寫的非常詳細的借據、30萬金額的本票一張,希望我能夠借錢讓他應急,這就是借錢不求人的最佳典範。

原則三,累積人脈建立信用,有些人借錢就是得求爺爺告奶奶的,有些人卻是讓人非常樂意掏出錢來借他,這當中的奧秘就是信用。舉例來說,一個人老是在借錢,可是都承諾的時間到了一定會出現,並加上利息歸還。另一個人雖然只跟幾個人借過錢,但老是找藉口推拖甚至已讀不回的,催他還錢跟催命似的。如果你是債權人,你會選擇借錢給誰?所以想要借錢不求人一點都不難,端看自己的行為與信用是否可以讓你抬頭挺胸的借錢。

2020-04-27-追討借貸時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

以目前台灣法律對於借貸關係的成立認定,只要借貸雙方經過協調及產生共識,借貸關係就算成立了,先前的文章中,教會大家很多如何讓借貸關係更明確更受法律保障的方式,今天就聊聊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一般借貸大多是一對一的關係,也就是債權人跟債務人只有單一對象,這樣的情況在產品借貸糾紛的時候都比較好處理,那什麼樣的情況就比較複雜呢?其實我們經常遇到,當債務人在外面借貸的對象不只一個,金額也不盡相同時,如果想追討借貸出去的金錢,就必須以法律層面做處理了。

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借貸的時候,我們在法律上的第一步就是向法律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該如何知道債務人名下是否有財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呢?首先,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所得稅資料清單以及財產歸屬清單,然後就能以財產清單上所列出的明細資料,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拿房屋來說,如果債務人的房產被強制執行最後終致被拍賣,拍賣後要先向法院繳交執行費用以及房屋是否有欠費欠稅的部份,然後才會將剩於的金額,按照每一位債權人的債權比例下去做分配。所以在追討借貸申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被借貸的時間順序都不是問題,佔有的債權比例才是分配的重點。

那麼另一種較複雜的情況,就是如果債務人在跟每一位債務人借貸的時候,都有簽立所謂的借貸契約,而且上頭皆有設定抵押權,那麼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借貸時,誰才是有權利向法院要求拍賣抵押物呢?這就跟簽立借貸時間的先後順序有關了,第一位在借貸契約上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比其他的債權人能更優先追討回借貸的款項,抵押權人把拍賣後的金額拿走後,其他的債權人才有機會分配到剩餘的部份。但要注意的是,一般借貸契約上的設定抵押權,在債權關係不存在後,還是可以在五年內行使抵押權,相反地,如果超過五年就無法追討了。

所以我寫了很多文章在教大家如何在借貸或是被借貸時應該注意的細節,包括借據及借貸契約的撰寫方式、借貸契約的內容該如何保障雙方權益、未來如果遇到借貸糾紛該怎麼處理等等,原則上還是希望大家在借貸時都能有借有還維持和諧,但是對於自身借貸權益的相關問題一定要特別注意,免得傷感情是小事,走上法院對簿公堂才真的是傷財傷神。

借據-2020-03-14-債務人因病亡故了!我該怎麼追回借款?

之前提到如果債務人借款不還,依照法律的規定,是無法要求他的家人清償,只能透過法律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債務人亡故,我們該怎麼追回借款呢?債權會不會隨著債務人死亡而消失呢?幾年前我遇到過相同的狀況,父親的換帖兄弟跟父親借了一筆45萬元的借款,當下有簽立借據及本票,說好每個月歸還2萬元,連同利息所需的還款期限為2年,但是換帖兄弟在借款後沒多久就因病去世,父親念在兄弟之情而且人都已經離世了,所以不願意追討這筆借款。

上述的情況,債務人還未清償借款就因故身亡,想要追討還能依法進行的。根據民法所規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亦由繼承人繼承。拿我父親的例子來說,換帖兄弟的子女們除了繼承他的財產外,相對也繼承了他的債務,所以如果父親想追討回這筆借款,是能夠向換帖兄弟的法定繼承人追討的。

當然,如果法定繼承人選擇拋棄或限定繼承財產及債務,情況就會變得複雜而且困難,雖說父親手上擁有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明,也有債務人簽立的借據與本票,但繼承人若選擇拋棄或限定繼承,想要追討借款就難上加難了。還有另一種狀況,就是如果債務人在生前,債權人已經聲請支付命令或是強制執行,在債務人死後,支付命令跟執行命令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債權人是在債務人死後才去聲請支付命令或是強制執行,那就會遭法院拒絕聲請,還是得向財產及債務的法定繼承人追討借款。

其實像我父親這樣的例子多不勝數,很多人也會因為對方都已經離世了而不願意追討打落水狗,心想,人家家裡都遇到這情況了,而且借款的也不是他的家人,怎麼好意思去討債呢?我曾經為了此事跟父親爭執多次,心疼他的血汗錢就這麼一去不回,在道理上,借款還錢本當天經地義,在情感上,父親幾十年的好兄弟也非金錢能衡量,幾十萬換到幾十年的兄弟情誼,對父親來說才是最重要的吧!

2020-01-17-老公借款不還,老婆有責任嗎?–(上)

老王因為投資生意失敗,跟親朋好友借款將近三百萬,最後仍因入不敷出跑路了,那老王的妻子要承擔這借款的債務嗎?我想這樣的例子很常見,尤其是夫妻在有婚姻關係的時候,因為買房買車需要跟銀行借款,但如果借款的那一方因故無法執行還款義務,那配偶需要負起責任嗎?或是配偶四處借款欠了一屁股債,人間蒸發找不到人後,另一半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受牽連呢?

以現行台灣的法律來說,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原則上如果夫妻沒有事先約定財產制度的話,就是實行法定財產制。除非在婚前或是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協議擬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就另當別論了。如果配偶借款負債,另一半必須以共同財產清償配偶的個人債務,簡單來說,就是夫妻有協議擬定為共同財產制,那麼當配偶無力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可以就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請求清償借款。

若是法定財產制,可依民法第1023條中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也就是說,雙方都得為自己的借款債務負起清償的責任,債權人也不得要求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而分別財產制也大致上與法定財產制相同。所以其實只要夫妻之間不要協議擬定共同財產制,就不必擔心另一半的借款債務問題,但這樣的狀況還是要預防及避免,畢竟金錢上的債務可以因為法律而逃避,但人情與義理上的虧欠就很難彌補了。

就像一開始舉例的老王,借款三百萬後就跟小三落跑,留下重病的妻子跟年幼的三個孩子,雖然在法律上老王的妻子不需承擔這些借款債務,但是親朋好友間的感情早就破壞殆盡,其中還有的是向民間借款公司所借的債務,一個不小心就很可能雪球越滾越大,負債越來越多,如果是黑心的民間借款公司,豈不是人身安全都沒有保障?

2019-12-23-借款糾紛怎麼辦?關鍵步驟能自保—(下)

第四個問題,借款人借款後卻把錢拿去從事違法行為怎麼辦?這個部份真的希望大家特別要小心,拿前陣子我一個家人借款給好朋友,好朋友說自己是為了應急繳房貸,但實際上是去跟藥頭批貨販毒,最後好朋友被警方逮捕,筆錄上把身上的現金記載是家人借款給他的。如果我的家人知情卻還是借款給對方,那麼這樣的借款關係不但在法律上不被承認,還有可能惹罪上身,相對的,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出去,那麼還是能獲得法律保障的。

第五個問題,如果A介紹B跟我借款,B惡意躲債人間蒸發,A有法律責任嗎?在雙方的借款關係中,有其法律責任的只有三個人,也就是債權人、借款人、保證人,其他那些仲介者或是聯絡雙方的中間人,都是沒有法律責任的。畢竟介紹人當初也不能夠完全保證借款人能如期清償借款,所以當我們決定出借一筆金錢給朋友介紹的人時,還是得靠自己多驗證這個人的信用程度,也不能盡信朋友的說服之詞,以免借款糾紛產生時還會傷了跟朋友間的和氣。

第六個問題,如果真的因為借款糾紛對簿公堂了該準備什麼?當你發現借款人失聯或是惡意躲債時,首先請你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內容就必須寫到某某人在何年何月何日借款多少錢,但是都追討未果沒有下文,限某某人在幾日內出面處理債務問題,否則就依法究辦。然後到所在地區的公所申請協調,由協調委員會出面協調你們的借款糾紛。最糟糕的情況就是上法院,想要透過法律途徑追討回借款,最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向法官證明你與對方之間的借款關係是事實,才有機會依法要求對方清償債務。

以上說了那麼多,無非是希望大家在借款行為中獲得保障,我也常告訴大家,借款不是件丟臉失德的醜事,運用得當不但可以渡過難關以錢生錢,還能夠培養信用組織出良好的黃金人脈。所以不要讓借款給你的人對你失去信任,甚至得撕破臉走上法院一途,也必須擔起信守承諾的責任,而借款出去的朋友們,在借款之前多幾個看似傷人但卻有實質保障的動作,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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