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6-借錢救急時你應該要懂的相關法律-借錢不還篇(下)

當你遇到借錢不還的狀況,證據搜集齊全了,各項因素也都考量好了,如何透過法律途徑把錢討回呢?上篇有提到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一般人都認為這麼專業的文件一定要交給專業的律師或是專人撰寫,其實並不是一定的,存證信函最主要的目的還是在於表明自己債權人的立場,然後要求對方在設定的時限裡出面處理或是給予回應,基本上是通知對方的作用,而存證信函本身則是沒有法律效力,而是證明「你曾經透過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還錢」這個動作。當債務人收受存證信函卻仍然賴帳不理會,這時候就可以正式進入法律程序。

那麼如果對方有回應了也願意解決該如何處理?我個人的建議是雙方可以到區公所或是法院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會根據雙方最大利益下去做調解,而調解後的結果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當然是最完美的結果,但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功,或是寄發存證信函對方也不理會呢?先別急著提告,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這時候上篇我所說的借錢關係證據就非常重要了,只要能證明彼此有借錢關係的存在,以書面向發院提出支付命令即可。如果法院確認你們借錢關係成立,就會去查閱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聲請查封並拍賣這些財產來支付債務。

支付命令提出了還是討不回錢又該怎麼辦呢?這種情況也不是沒有,像是債務人名下根本沒有財產,或是你手邊證明借錢關係的證據不足,又或是債務人根本不承認借錢關係。像是對方名下沒有財產,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也就是說你可以憑著這個憑證,隨時到國稅局查察對方是否名下有增加財產,然後再聲請執行。倘若是債務人根本不想處理借錢事宜,最後就只能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無論是自己寫訴狀還是委任律師辦理,走到這一步就是最糟糕的情況。

必須注意的地方是,要提告是需要先繳交費用給法院的,如果你當初借錢的金額是50萬,法律規定的訴訟裁判費用就是金額的1%,也就是5000元整,這筆錢是要先繳交給法院當做規費的。在這裡還是要提醒大家,借錢給人的債權是具有時效性的,在上篇有詳細的告訴大家,除了債權期限外,要求利息給付也是有時效並且有年息20%的限制,這個部份在提出借錢的民事訴訟時都要特別注意。寫了好幾篇有關借錢救急的相關法律小常識,還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的,在借錢救急之前多三思多準備多搜證,保障自身權益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