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3-親子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嗎?
前幾篇說到夫妻間的債務繼承問題,今天則是想聊聊親子間的借貸關係,蠻多人也有相同的疑問,父母親借貸給孩子的金錢需要填寫借據嗎?如果孩子想買房跟父母親借貸日後會有稅務問題嗎?該怎麼界定親子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呢?前陣子我的姑婆就有這樣的困擾,她借貸給兒子500萬元買房子,當初沒有簽立借據證明彼此間的借貸關係,也沒有兒子的還款紀錄,結果被國稅局認定為親子間的贈與並追討贈與稅,除了乖乖繳清也別無他法。
但如果提出借據就可以嗎?其實不然,以國稅局的立場來說,因為親子間要出示借貸借據並不難,甚至偽造都可以,而是孩子是否有確實償還這筆錢給父母,像是匯款紀錄、是否有支付利息的證明,才會被認定為借貸關係而非贈與。而目前台灣的法律,父母親若贈與給子女都有每人220萬免稅額度的上限,一旦超過這數字就必須課徵贈與稅。所以有些較聰明的爸媽,就會每年以免稅額上限內的金額慢慢贈與給子女,這樣就能避免借貸或贈與時有關稅金的問題。
就拿我姑婆的例子來說,如果當初不必急著一次借貸500萬元給兒子,而是先贈與或借貸220萬給孩子付頭期款,次年再進行同一動作,就不會被追討贈與稅了。你一定會猜想,國稅局怎麼知道爸媽借貸金錢給我?其實國稅局要查明也不困難,基本上當你的銀行帳戶有大筆資金匯入、平常銀行戶頭沒什麼錢卻可以一次付清房屋頭期款、或是遭受檢舉,都有可能被國稅局逮個正著。所以依照法律行事才是上策,既然已經有免稅額度,無論是借貸或是贈與,最好還是乖乖遵守法規。
以上是父母親若是想出手幫助自己孩子的方式,至於親子間的純借貸關係需要簽立借據嗎?我個人的建議還是需要的,為了讓孩子有責任感,能為自己的借貸負責,培養良好的信用,父母要求兒女簽立借據也是合情合理的。誰都不願意未來跟兒女因為借貸對簿公堂,但倘若兒女不能信守承諾,用親情勒索綁架也不願歸還借貸,這份借據還是具有法律效力並可要求追討的。